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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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湖文路201号新区管理委员会1号岗1楼审批室
邮 编:3502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福州新区滨海水厂工程(注:仅一期工程且不含光伏系统) | 榕长环评〔2024〕21号 | 2024. 6.7 |
2 |
年产15000吨尼龙再生料项目 | 榕长环评〔2024〕22号 | 2024.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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