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20-11-14 10:46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参照《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凡属本市市级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属乡镇(街道)一级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建设指挥部或项目辖区乡镇(街道)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政策咨询以及房屋征收备案管理与核查等工作。
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证明项目是“公共利益”的有关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性质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上报市政府,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7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监察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的村(居)委会代表等参与监督。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政府牵头有关部门论证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长乐市政府信息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及当地老年人协会或敬老院等老年人组织的代表。
七、房屋征收项目属市一级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属乡镇(街道)一级的由项目辖区乡镇(街道)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八、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
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政府审核,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0〕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不良行为的,由市建设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意见今后与国家及省、福州市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或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