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2-06 10:03 浏览量:
  现将《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22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水平,按照统一配租流程、监督规则、公开标准目录要求,实现对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全过程权力运行的全周期监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管理行为。 

  第三条 省级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工作的管理。市、县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行使用系统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过程管理依托全省统一运行使用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各地现有自建系统应当逐步过渡到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以适应全国公租房信息化顶层制度设计要求。 

  第五条 省级住建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与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数据系统对接,各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地大数据平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数据系统对接,实现自动采集、比对资格审核过程所需公安、民政、社保、不动产等业务数据的相关要件信息、结果信息,达到数据跨层级跨部门共享交换、业务协同办理、系统共享共通。 

    

  第三章  标准化配租流程 

  第六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标准化网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标准化流程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环节、压缩时限,提升工作效率。 

  第七条 标准化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多部门联审、住建部门汇总认定、配租4个环节,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含5个公示日),具体如下: 

  (一)申请受理环节:由街道(镇)负责申请受理,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多部门联审环节:实行街道(镇)审查,住建、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并联审核机制,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7个工作日,其中街道(镇)审查及异议处理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含5个公示日)。 

  (三)住建部门汇总认定环节:由住建部门汇总街道(镇)及多部门联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公示、结果认定等节点组成,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8个工作日(含5个公示日)。 

  (四)配租环节:经住建部门汇总认定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进入待配租(轮候)阶段,由住建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 

  第八条 公租房受理结果和审核结果应当通过系统自动向社会公示,申请群众可以查询了解办理进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  过程植入监督 

  第九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租房权力阳光运行监督规则(详见附件2,并主动接受同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专责监督。 

  第十条 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公租房权力阳光运行监督规则,在标准化流程各环节的分工、时限、递进等关键节点植入相应的监督功能,并设置监督端口,实现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常态监督,对运行异常、不规范等情形进行自动提示,防范不按流程、要求进行受理审核的风险。 

  第十一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租房保障资格受理审核业务,不得出现人为推诿、拖延问题或不按规定作出具体审核意见,对于公租房权力运行预警事项应当及时作出处置回应。 

  (一)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公租房保障准入资格申请审核的具体业务部门,应当对预警提示事项进行处置和反馈回应,并健全预警事项自查自纠和整改反馈机制。 

  (二)设区市住建部门应当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公租房权力运行工作进行定期跟踪和业务指导,并对所辖县市预警事项反馈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督促整改。 

  (三)省级住建部门应当对全省公租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完善功能和运行机制,并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专责监督。 

  第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过程所有操作记录自动保留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非特殊情况、非经特别程序无法更改,并可追溯查阅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有关职能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阅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异常情况进行深入监督,对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线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县住建部门应当执行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3),统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当地主流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主动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分配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结果情况等信息,并建立和畅通异议申诉、投诉举报渠道。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充分发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载体作用,利用系统自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生成的关键信息,促使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廉洁高效、智能便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级住建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11日起实施。 

    

  附件:1.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流程 

  2.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权力阳光运行监督规则 

  3.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信息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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