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川王府饭店销售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4350112371146950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青椒(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7日),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川王府饭店,不合格项目分别为噻虫胺。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为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川王府饭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证照和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另外,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江处罚〔2025〕3号 。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产品出现不合格主要原因是未在餐饮环节发现问题,怀疑是种植环节出现问题。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2、自召回公告发布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向本单位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3、采购食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二、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百味香鸡公煲餐饮店销售的田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4350112371146941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田鸡(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7日),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百味香鸡公煲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分别为恩诺沙星。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为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百味香鸡公煲餐饮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证照和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另外,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2.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江处罚〔2025〕2号 。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产品出现不合格主要原因是未在餐饮环节发现问题,怀疑是养殖环节出现问题。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2、自召回公告发布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向本单位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3、采购食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三、福州市长乐区吴航龙恩包子铺使用的豆浆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4350112372511066 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豆浆碗(消毒日期:2024年11月19日),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吴航龙恩包子铺,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为福州市长乐区吴航龙恩包子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吴航市监当罚〔2024〕124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产品出现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严,消毒时间不足导致清洗消毒不合格。整改措施:1、加强操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落实餐用具消毒流程控制;2、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存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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