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认定
(一)、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 |
分散供养 |
集中供养 |
||||
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
1160 |
1418 |
1676 |
1392 |
3187 |
3884 |
(一)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二)以上6项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城乡特困供养申请表、审批表各一式两份;
(二)个人申请书1份;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查询授权书各1份;
(三)村(居)民主评议表、会议记录复印件,村(居)公示材料;
(四)分散供养协议或者集中供养协议1份;
(五)申请人身份证、同一户籍人员的户口复印件各1份;残疾证、疾病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1份。
五、申请流程
(一)自愿申请。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村居提出申请,填写《城乡特困供养申请表》。
(二)受理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让你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受理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四)民主评议和公示:组织村(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
(五)审批认定。乡镇(街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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