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认定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急难型: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对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
1、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2、因实施危房改造(含老旧小区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
3、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4、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地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
(一)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
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
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6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
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
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
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我市临时救助月标准为988元)×救助人数×救助时长;
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
(三)、申请所需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三份
(2)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3)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材料(个人费用清单、疾病证明等)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提供农商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1份。
(6)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已无人家庭的经济情况核查授权书
(7)村居公示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1)至(5)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3)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1)至(6)所列申请材料,(7)所列申请材料由乡镇(村居)自行保管。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交(6)的材料。
(四)、申请流程
(一)受理: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由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具体办理。
(二)审核:对于急难型对象,乡镇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对于支出型对象,应在自受理申请材料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公示:乡镇(街道)及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会同村(社区)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调查结束后,提出不予救助或给予救助的具体意见,并将具体意见及拟救助标准等相关事项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办理并发放救助资金;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
(四)审批:6000元(含)以下临时救助由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负责审批和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报区民政部门备案。6000元以上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负责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实行区级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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