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收入型”: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支出型”: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其中因残致贫家庭的残疾对象单人入保时,要求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 配偶;
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 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3倍)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直接单人纳入低保范围。
2.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但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金额核定及发放
城乡低保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低保金的发放是通过农村信用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前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是: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城乡低保申请表、审批表各一式两份;
(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查询授权书各1份;
(三)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报告;
(四)村(居)公示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全家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残疾证、疾病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1份。
(七)对于有争议的对象需提供村(居)民主评议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四)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对有争议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召开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
(五)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再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六)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进行审批。对拟予批准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有异议的,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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