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航) 文综罚字 〔2024〕第018号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禁止行为,情节严重 |
郑义芳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崎上路51号泰坤花园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
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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