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第三批)目录清单的通知》(长政综〔2024〕180号)等有关规定,将14项渔业行政执法事项(含职责边界)下放到长乐区各乡镇(街道),具体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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