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 行政诉讼。
一、监督电话:0591-22055035
二、传 真:0591-22055035
三、通讯地址: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湖文路201号1楼101审批室
四、联 系 人:林碧玲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新博研桥新建无菌制剂GMP厂房一期项目 | 榕长环评〔2024〕33号 | 2024.11.1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