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182]GKZB[GK]2023001
二、项目名称:2023年机房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元成”)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上尚郡13幢1单元12507室
被投诉人1:福建省顺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顺鑫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路21号1#701
被投诉人2:福州市长乐区中医院(下称“长乐中医院”)
地址: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东路25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州市长乐区中医院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顺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2023年机房建设项目(编号: [350182]GKZB[GK]2023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综合监控管理平台的部分指标要求照抄某厂商技术参数,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满足该指标要求厂家不足三家设置“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数据库审计的部分指标要求照抄某厂商技术参数,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满足该指标要求厂家不足三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3年9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0月20日组织开评标;2023年10月21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在投诉回复中亦提供了三家满足“综合监控管理平台”指标参数的生产商,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投诉人主张满足此指标的厂商不足三家没有事实依据。另,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是为了验证采购标的的功能,与采购需求有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是关于采购标的检测报告系作为评分项并非资格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亦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项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且采购人在投诉回复中提供了三家满足“数据库审计”指标参数的生产商,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投诉人主张满足此指标的厂商不足三家没有事实依据。上述条款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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