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宁波康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康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18号42幢2137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根据审计调查报告并经查实,宁波康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长乐区看守所“铁通工程”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82]FJBYX[GK]2020003-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宁波康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335.18元(人民币467035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宁波康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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