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182]CZX[GK]2023001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长乐区人民医院机械停车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捷泰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泰公司”)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北山村卓朱里921号
被投诉人1:福建晨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至信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马路45号4#楼3层302室
被投诉人2:福州市长乐区医院(以下简称“长乐区医院”)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东路6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捷泰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长乐区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晨至信公司组织的“福州市长乐区人民医院机械停车场项目”(项目编号:[350182]CZX[GK]2023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根据预算金额占比停车场设备为主要内容,改造项目为次要内容,排斥制造商作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2、技术项中项目与分值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3年4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两次标前更正公告,于2023年5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以采购金额占比划分主要和次要项目。本项目为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可以是代理商或生产商。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存在“排斥制造商作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公正参与本次投标的公平机会”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次评审项目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亦与合同履行有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并未排斥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商,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商对于改造部分可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公司改造,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提供了满足技术参数的3家以上品牌,评审中亦有3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上述技术参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1、2、3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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