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44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27 03:40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350001]FJYS[GK]2024013

  二、项目名称: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实验室台柜及洁净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四季青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大王里62号1号楼第三层03室

  被投诉人1:福建优胜招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2#楼4层01-03、05-12、15-18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41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拓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山边中路126号3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四季青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农科院)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优胜招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招标公司)组织的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实验室台柜及洁净系统)(项目编号:[350001]FJYS[GK]202401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拓为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少声明了一个品目号(注:只声明了22个品目,而实际招标采购为23个品目)。“洁净系统”为两个不同的产品(面积不一样)。应取消拓为公司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投诉事项2:拓为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3:对中标结果的投诉。拓为公司不具备生产(或制造)“线盒、双面线盒、多功能集成架、洁净系统、通风系统、工作台、实验椅、实验凳”的能力,应为无效或虚假声明,公示得分87.37分,该公司电话联系代理机构得知得分为85.16分排名第二,减去拓为公司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该公司最终得分应高于拓为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优胜招标公司接受省农科院的委托,于2024年6月5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6月26日组织开评标,并于6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拓为公司;于6月28日和7月1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分别更正代理服务费金额和补充中小企业声明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详细规格型号表附件。优胜招标公司2024年7月4日收到投诉人四季青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7月15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四季青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意在判断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是否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以及供应商是否符合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条件。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品目号1-17和1-18采购标的除面积以外其余技术规格参数完全相同且标的名称完全一致,均为“洁净系统”。拓为公司针对上述两个品目所投产品及品牌也完全一致,均为品牌为“拓为”的“洁净系统”。拓为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其所投“洁净系统”即上述两个品目号采购标的对应的投标产品已进行声明,同时对该公司所提供的其他全部货物已进行声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涵盖全部采购标的,形式上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存在投诉人所主张的“拓为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少声明了一个品目号,‘洁净系统’为两个不同的产品”问题。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拓为公司于本案调查阶段向本机关书面确认,针对上述品目号采购标的,该公司委托其它企业进行代工生产后贴牌销售制品。因此,拓为公司针对上述品目号采购标的所提供的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与所使用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所属企业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该投标产品不属于由拓为公司制造,本次采购项目中拓为公司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领域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关于产品制造者的理解应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专门性规定,拓为公司答复主张该公司符合民事法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年修正)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解释,并据此作出《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理解错误。

  本次采购项目中,拓为公司因错误理解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委托其他企业代工生产后贴牌销售制品声明自己为制造商,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拓为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投诉事项2认定结果,拓为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评审优惠。经重新核算,拓为公司扣减价格优惠得分后不是本次采购项目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影响采购结果。因此,投诉事项3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因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亦没有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采购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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