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41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20 11:31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350001]FJLQ[GK]2024010

  二、项目名称:衣物洗涤、租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经11路

  被投诉人1: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道山路18号

  被投诉人2:福建立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3号福州大学内机械厂怡山文化创意园3号楼101室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闽榕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5号梅亭大院11#~1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洁洁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洁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省妇幼保健院)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立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勤公司)组织的衣物洗涤、租赁服务(项目编号:[350001]FJLQ[GK]2024010,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洁洁公司就本项目评分项“环保设施设置情况1”应得3分,评标委员会评分错误。投诉事项2:洁洁公司就“环保设施设置情况2”应得3分,评标委员会评分错误。投诉事项3:闽榕泰公司就洗涤场所布局情况仅应得1分而非3分,闽榕泰公司提供投标证明材料与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情况不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4:闽榕泰公司没有隧道式洗衣龙和贯穿式烘干机,就“洗涤设施配备情况1”仅应得1分,没有高速烫平机、高速展布机、高速折叠机,就“洗涤设施配备情况2”应得0分。闽榕泰公司提供投标证明材料与公司实际经营设备情况不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5:闽榕泰公司没有物联网智能化管理系统,就智能化管理情况应得0分。闽榕泰公司提供投标证明材料与公司实际经营设备情况不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立勤公司接受省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于2024年5月1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6月5日组织开评标,并于6月6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闽榕泰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洁洁公司于6月11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立勤公司提出质疑,立勤公司于6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洁洁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7月10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在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项“环保设施设置情况1”系针对各投标人提供的医疗洗涤场所的污水处理设施情况进行评分,评审内容明确为“采用生化、曝气以及刮渣等完善的污水处理工艺设施的得3分,采用其它简易污水处理工艺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并要求“投标人需同时提供现场实景图片、施工合同和付款发票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质疑阶段,6月16日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为“提供的合同与付款发票不能体现‘生化、曝气以及刮渣’相关内容”。

  结合立勤公司的答复意见,洁洁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和污水处理工程发票未体现采用“生化、曝气以及刮渣等”污水处理工艺设施的内容,且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未附工程项目清单,无法证明投诉人采用“生化、曝气以及刮渣等完善的污水处理工艺设施”,因此,洁洁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污水处理设施现场照片、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污水处理工程发票等响应材料已共同证明系采用“生化、曝气以及刮渣等完善的污水处理工艺”,缺乏事实依据。另,洁洁公司投诉阶段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建洁诺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被服、布类生产和洗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等证明材料,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证明其已对技术项“环保设施设置情况1”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洁洁公司针对技术项“环保设施设置情况1”提供的响应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得3分。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项“环保设施设置情况2”系针对各投标人在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设备的投入情况进行评分,评审内容明确为“使用超滤、MBR或RO技术进行污水处理的得3分”,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施工合同、付款发票和超滤、MBR或RO技术设备现场实景图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质疑阶段,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为“提供的合同未体现供方信息,付款发票未体现销售方信息,设备现场实景图片不能与发票、合同相对应”。结合立勤公司的答复意见,洁洁公司提供的超滤设备现场图片显示“珠海市邦膜科技有限公司”,但超滤设备购销合同和超滤设备购买发票均未体现销售方(供方)信息,且超滤设备购销合同备注“福州佳净”,无法证明超滤设备现场图片与超滤设备购买发票、超滤设备购销合同相对应。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洁洁公司针对技术项“环保设施设置情况2”提供的响应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得3分。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闽榕泰公司针对技术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提供了公司总体布局平面图、清洁区平面图及说明、污染区与清洁区全封闭式实质隔断示意图及说明、1#楼布草洗涤布局图及说明、2#楼平面布局图及说明、现场实景照片及洗涤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和复核,均认定闽榕泰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审意见无效的违法行为。根据采购人的回函,采购人在质疑答复期间已对质疑事项涉及中标人的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发票等)进行原件核查,并在投诉答复期间对中标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中标人的洗涤场所布局情况符合“污、洁区有全封闭隔离且所有洗涤布类都是通过隔离式洗、烘设备从污区传送到洁区”。洁洁公司主张闽榕泰公司针对技术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提供的投标证明材料与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情况不符,但提供的证据材料《资料汇编》经闽榕泰公司确认系于2020年制作,洗涤烘干等设备有增加及更新。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闽榕泰公司针对技术项“洗涤场所布局情况”提供的投标证明材料与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情况不符。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闽榕泰公司针对技术项“洗涤设施配备情况1”分别提供了隧道式洗涤龙、隔离式洗衣机、贯穿式烘干机的购置发票、购买合同复印件以及现场设备实景图片等材料进行响应;针对技术项“洗涤设施配备情况2”分别提供了高速展布机、高速烫平机、高速折叠机的现场设备实景图片和购买发票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和复核,均认定闽榕泰公司针对技术项“洗涤设施配备情况1”和“洗涤设施配备情况2”提供的响应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审意见无效的违法行为。根据采购人的回函,采购人在质疑答复期间已对质疑事项涉及中标人的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发票等)进行原件核查,并在投诉答复期间已对中标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除隧道式洗涤龙和高速展布机等未投入使用,其余内容均与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相符;针对隧道式洗涤龙、高速展布机等未投入使用设备,采购人认同中标人“公司场地租期即将届满,厂区在筹备扩展,需将洗涤龙等设备送去保养,且高速展布机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故障,故与其供应商协商重新提供新设备进行调换”的解释说明。洁洁公司主张闽榕泰公司没有隧道式洗涤龙、贯穿式烘干机、高速展布机、高速烫平机、高速折叠机,但提供的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0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鼓环信函〔2022〕001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3日出具的《环境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榕环信复字〔2022〕3号)等证据材料,均形成于2022年,而本次采购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不能证明闽榕泰公司参与本次投标不具有隧道式洗涤龙、贯穿式烘干机、高速展布机、高速烫平机、高速折叠机。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闽榕泰公司针对技术项“洗涤设施配备情况1”和“洗涤设施配备情况2”提供的投标证明材料与公司实际经营设备情况不符。综上,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本机关认为,闽榕泰公司针对技术项“智能化管理情况”提供了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相关功能截图、智能化软硬件购买合同、发票等材料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为“提供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相关功能截图不能证明是其实际使用系统的功能截图”。根据采购人的回函,采购人在质疑答复期间已对质疑事项涉及中标人的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发票等)进行原件核查,并在投诉答复期间对中标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除隧道式洗涤龙和高速展布机等未投入使用,其余内容均与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相符。洁洁公司主张闽榕泰公司针对技术项“智能化管理情况”提供的投标证明材料与公司实际经营设备情况不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但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闽榕泰公司针对技术项“智能化管理情况”提供的投标证明材料与公司实际经营设备情况不符。综上,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至5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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