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40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14 11:31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350001]HMY[GK]2023003

  二、项目名称:福建理工大学智慧云教室升级(审核评估线上听课保障)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迈索德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园65号楼4层工业厂房405室

  被投诉人1: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柘尾村樜兴路1号

  被投诉人2:福建理工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号

  相关供应商: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12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迈索德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索德塔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理工大学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源公司)组织的福建理工大学智慧云教室升级(审核评估线上听课保障)项目(项目编号:[350001]HMY[GK]202300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该公司确认中标人中电福富公司所投的产品制造商天视科技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及生产制造磁盘存储(存储阵列)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未依法批准天视科技公司具备制造磁盘存储(存储阵列)的经营范围,天视科技公司违反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中标人所投产品为非法产品;所以中标人承诺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虚假应标且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条款。投诉事项2:该公司认为磁盘存储(存储阵列)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招标文件虽要求投标时可不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只需承诺就可,但该公司认为中标人所投由天视科技公司制造(不具备制造范围)的磁盘存储(存储阵列)并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招标文件“资格部分其它要求”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若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范畴内,须承诺均符合国家强制要求及认证,应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承诺函的投标无效。”中标人所提供的承诺函不符合国家强制要求及认证。投诉事项3:恒茂源公司针对该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4已经成立并更正结果公告。该公司认为中电福富公司本次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属于故意弄虚作假而谋取加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恒茂源公司接受福建理工大学的委托,于2024年5月13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6月3日;于6月5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中电福富公司,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于2024年7月1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公告显示“……中标人所投五个品目不全为中小企业制造,不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因此,由原评标委员会确认原评审有误。原结果公告与上表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评审总得分有误,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为更正为88.71,更正后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仍排名第一,不影响采购结果。除上述更正事项以外,原结果公告内容均有效。”恒茂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投诉人迈索德塔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迈索德塔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迈索德塔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收到迈索德塔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应由评审专家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中电福富公司针对“磁盘存储(48盘位)”所投产品名称为“视频存储器”,规格为“天视 TS-EVS06416”,而非投诉人所称的产品名称“磁盘存储(存储阵列)”。经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确认,生产“视频存储器”无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的生产行为属于“非许可类经营活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认定中电福富公司提供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3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的规定,投诉人所依据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其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主张的“中标人所投产品为非法产品”以及“所以中标人承诺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虚假应标且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中电福富公司针对“磁盘存储(48盘位)”所投产品名称为“视频存储器”,规格为“天视 TS-EVS06416”,而非投诉人所称的产品名称“磁盘存储(存储阵列)”。经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确认,“视频存储器”产品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企业生产产品时无需申请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本次采购项目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认定中电福富公司提供的“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妥。投诉人主观以“磁盘存储(存储阵列)并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来认定“中标人所提供的承诺函不符合国家强制要求及认证”,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教师摄像机(带智能教学跟踪及导统)”“中控(含可编程控制面板)”“集控平台及与数字化校园平台对接”“磁盘存储(48盘位)”“硬盘”共五个品目。因此,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声明上述五个品目采购标的的制造商均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条件才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电福富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仅对“教师摄像机(带智能教学跟踪及导统)”“中控(含可编程控制面板)”“磁盘存储(48盘位)”三个品目采购标的作出声明,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原评标委员会经复核认为中电福富公司不适用价格评审优惠并对中电福富公司原价格评分进行修正,修正后的价格评分符合上述规定。中电福富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未对本次采购项目全部五个品目采购标的进行声明,不符合“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的后果。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中电福富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以谋取中标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3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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