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37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05 10:31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4016

  二、项目名称: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文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港路16号(原鳌港路西侧、鼓山大桥东侧)万科金融港中心6#楼1层18办公

  被投诉人1: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校园新村1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相关供应商:和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17层D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文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4016,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和协(福建)公司针对商务项“企业荣誉”提供的响应材料(奖项或荣誉的证书、政府或行政机关的正式文件、颁发政府或行政机关的官网截图)为虚假材料。投诉事项2:和协(福建)公司针对商务项“文明荣誉”“类似业绩”“履约经验”“满意度评价”提供的响应材料(采购合同或采购合同关键页、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获奖牌匾照片或颁发单位公告文件或相关荣誉奖项的官网截图、服务满意度评价意见证明材料、项目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为虚假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委托,于2024年5月1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4年5月2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标前更正公告,于2024年6月12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4年6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和协(福建)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文投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6月26日向文投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文投公司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1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结合采购人的答复意见,商务项“3.企业荣誉”系针对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颁发的与物业管理服务或企业诚信经营有关奖项、荣誉或表彰的情况进行评审,未要求投标人须“中过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颁发的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协助调查单位的回函,并结合相关网址的核实情况,未发现和协(福建)公司针对商务项“3.企业荣誉”提供的其获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教育厅等单位颁发的奖项、荣誉或表彰的官网截图等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投诉人以和协(福建)公司“未中过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颁发的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及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主张和协(福建)公司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2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结合采购人的答复意见,商务项“4.文明荣誉”“5.类似业绩”“7.满意度评价”未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1月1日后中标的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响应。因此,投诉人提交自行查询、制作的《和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后中标项目情况》,主张“若投标供应商在该四个商务项的得分为满分,须提供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不同业主单位的24个政府采购项目”,并据此推断和协(福建)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等协助调查单位的回函,并结合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和协(福建)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提供的网址的核实情况,不能证明和协(福建)公司针对商务项“4.文明荣誉”“5.类似业绩”“6.履约经验”“7.满意度评价”提供的相关文明荣誉证明材料、采购合同、满意度证明、考核/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响应文件为虚假材料。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和2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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