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扬州金石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金石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佳路1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福建莆田宝诺康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在电动综合手术床、神经外科显微器械、手外科手术器械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RWZB[GK]2023057)中,扬州金石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查实,扬州金石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在用于参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投标活动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扬州金石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500元(人民币170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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