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SHGS[GK]2023020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立医院乳腺超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鼎和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95号华润大厦B座1004单元
被投诉人1: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三层东
被投诉人2:福建省立医院
住所地:福州市东街134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威尔超声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八一七中路798号金安公寓3#楼7层01室-09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金鼎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和贸易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华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立医院乳腺超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SHGS[GK]2023020,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福州威尔公司不满足项目概况(采购标的)要求的提供相关筛查认证、中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配置清单第3项“可拆卸隔网和扫描窗”和第9项“耦合膜”的要求和不满足技术和服务要求第1.1、▲1.4、▲1.18、1.16、▲2.5.1、2.7.5的技术要求。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福州威尔公司所提供的华安县妇幼保健院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业绩证明资料之一的“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收证明材料提供科室盖章或是采购人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的真实性及不满足采购文件商务评分条款1.业绩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昇华公司接受省立医院的委托,于2024年4月1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4年5月9日组织开评标;于2024年5月13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州威尔公司,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昇华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投诉人金鼎和贸易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金鼎和贸易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福州威尔公司所投产品“自动乳腺超声诊断系统”的品牌为“聚融医疗”,规格型号为“Cygnus25Pro”。该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投诉事项1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了无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根据福州威尔公司投标文件所响应的产品信息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定福州威尔公司的响应情况符合投诉事项1涉及的相关技术和服务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并无不妥。经与上述投标产品生产商聚融医疗公司确认,该产品具备投诉事项1涉及的相关技术和服务要求。
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招标文件并未将该内容作为评分项内容。经与采购人省立医院确认,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是对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概括说明,便于投标人对采购需求有一个直观理解,并未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筛查认证的材料。因此,投诉人根据“中标人以往中标的产品没有做过任何的乳腺疾病的早期筛查认证,没有相关认证证书”便主观认为中标人及所投产品“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配置清单第3项“可拆卸隔网和扫描窗”和第9项“耦合膜”,中国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并未对超声设备中的附件明确必须统一注册名称。采购人在质证会上观察中标供应商带到质证会现场的样品后亦表示,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可拆卸隔网”和“耦合膜”的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在质证会后向本机关出具统一意见称,“可拆卸隔网和扫描窗”和“耦合膜”不是针对某一个产品的名称,而是对能实现同一种功能同一类产品的统称,中标供应商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拆卸隔网和扫描窗”和“耦合膜”。投诉人主观地将“可拆卸隔网和扫描窗”和“耦合膜”认定为某一特定产品,从而认为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第1.1条、第▲1.4条,采购人在质证会上表示,“软波束形成器”是一项专有的技术,而不是软件,是行业通用名称。原评标委员会在质证会后向本机关出具统一意见称,质证现场未提供样机无法判定“基于灵境平台的软波束形成器成像平台”不能满足功能需求。投诉人主观地将“软波束形成器”认定为某一特定产品,从而认为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事实依据。
另,投诉人认为福州威尔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上述技术要求,但其提供的“中标设备部件”图片、聚融官方彩页截图均无法体现有关产品即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产品;投诉人提供的GE公司InveniaABUS 2.0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截图,该产品不是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产品,与投诉事项无关;投诉人提供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聚融医疗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截图以及天眼查乳腺超声诊断系统导声膜(Cygnus自动)截图,经本机关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无法查询到投诉人所提供的备案号为“浙杭械备20230557”的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且上述三份截图仅证明聚融医疗公司的相关医疗器械备案情况及该公司具有相关发明专利,无法直接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上述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和服务要求;投诉人提供的聚融医疗的Cygnus30彩页和Cygnus70EXP的技术白皮书均不是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产品型号,与投诉事项无关。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州威尔公司所响应产品不满足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认定福州威尔公司针对商务项“1.业绩”提交的上述2个项目有关材料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未给予相应得分,并无不妥。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福州威尔超声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华安县妇幼保健院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业绩证明资料……”,但福州威尔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投诉人所述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其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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