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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50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3-11-09 09:11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350001]FYJK[GK]2023043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省属医疗机构无陪护试点病房护理员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瑞泉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泉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475号富通中心4-16B室

  被投诉人1:福建医科大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科大教育科技发展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新权路29号

  相关供应商:泰心康护(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钱学森道1号投资服务中心一号楼5层B区5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瑞泉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称协和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医科大教育科技发展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省属医疗机构无陪护试点病房护理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001]FYJK[GK]202304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泰心公司提供的医疗护理员合格证书为非法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医科大教育科技发展公司接受协和医院的委托,于2023年8月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8月28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泰心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瑞泉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医科大教育科技发展公司提出质疑,医科大教育科技发展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瑞泉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瑞泉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及《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相关规定,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范畴,不属于国家许可和认定的职业资格。根据采购人的回函,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书”,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关于“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的规定,不属于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之外设置国家职业资格。《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明确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均可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但未明确规定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后颁发证书的相关事宜。针对泰心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由蓝领教育中心颁发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山西省人社厅回函确认该证书不属于执业准入类证书,也不属于享受国家补贴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培训学校可以自主组织培训;蓝领教育中心回函确认,该证书为其颁发;山西蓝领学校亦回函确认,该校与蓝领教育中心之间签订的《培训授权协议书》属实,且该证书载明的422名医疗护理员均经过了该校开展的医疗护理员培训,经考核后达到了合格标准。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泰心公司提供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书”为非法证书,亦不能证明泰心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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