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滨拟20240120号
为保障福州市长乐区经济发展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文岭镇前董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经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福州临空经济区文松路(仙昙路至鹏程路)A段道路工程建设,规划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范畴。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依法按程序组织开展土地征收。
二、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地类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文岭镇前董村(具体范围见附图),拟征收土地0.5621公顷,其中水浇地0.3520公顷、其他园地0.0001公顷、乔木林地0.1688公顷、其他林地0.0002公顷、其他草地0.0139公顷、田坎0.0271公顷。以上拟征收土地为未承包到户土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长乐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适用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06.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0。同时按照《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4〕3号)文件,该用地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4.26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总额为61.363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等):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无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等),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安置农业人口: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一)土地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总计61.3632万元,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土地征收后,由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拨付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账户,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发放。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包括房屋等):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无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等),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09〕151号)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开展以户为单位申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497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本政府网站中公告。公告期为31日,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自《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编号:滨预20240097号)公告之日2024年4月22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拟被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本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也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陈燃,联系电话:0591-28201079)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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