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长乐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第58号
来源:长乐区国土资源局 2018-05-03 16:12 浏览量: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9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长乐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文武砂镇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福州市长乐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项目用地

二、被征地村、土地地类及面积

文武砂镇新村村土地2.8756公顷(合43.13亩),其中水田0.4379公顷、旱地0.1268公顷、果园0.1942公顷、农村道路0.0444公顷、坑塘水面0.4798公顷、沟渠0.0060公顷、设施农用地0.1383公顷、公路用地0.0299公顷、村庄0.8199公顷、其他草地0.0456公顷、河流水面0.552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项目征地包干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赔青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6.5万元/公顷,水田及旱地赔青费4.26万元/公顷;总征地费为308.6570万元。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方案由区住建局公布实施。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之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长乐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郑晓虹                    联系电话:28925494

五、自《征地告知书》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4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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