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支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加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长乐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市长乐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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