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精神,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保护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助对象:种粮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同一地块只能由一个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2.补助条件和标准: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申报条件为对同一地块(相对连片即可)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亩的(含30亩),早稻、晚稻连作面积要一致,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200元。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申报条件是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含)以上的,按实际面积每亩最高补助100元。此两项补助均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二、实施时间
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若今后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按照“自主申报、村级核实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县级发放录入”的流程,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1.自主申报:补助对象在水稻插秧后向种植地所在村自主申报,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村级登记公示。村(居)委会根据主体申报情况进行申报登记,逐项核实补贴面积、“一卡通”账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要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盖章确认并一式三份上报乡镇(街道),材料主要包括:①申报表格(附件1-2);申请补贴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点,按四舍五入法进行取舍。②标示申报水稻种植地位置和范围的证明材料;③种植现场情况照片材料;④村级公示照片;⑤种植户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经营主体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3.乡镇汇总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乡镇、村有关人员3-5人对各村上报的面积进行现场确认,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面积核实工作,并汇总确认各村(居)委会上报种植户卡号、补贴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乡镇行文一式两份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上报,上报材料须含确认表和申报表。各村上报补助材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4.县级发放录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乡镇、村开展补助申报、面积审核确认等工作,并汇总全县补助面积后,对有存在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联文上报(附件3-4)。省级财政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根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总量和全省补助面积总和,测算每亩补助标准后切块下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户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并录入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网。
四、实施监管
1.明确职责分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申报补贴面积的真实性。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追回上缴。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序时推进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9月30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
3.加强资金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把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申请表
2、福建省蔬菜大棚规模种植水稻补助申请表
3、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申请汇总表
4、福建省蔬菜大棚轮作规模种植水稻补助申请汇总表
5、补助面积确认表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