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2-10 10:12 |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榕政办〔2021〕53号)等要求,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完成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已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zcl.gov.cn/)公布,并报送福州市长乐区档案馆供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福州市长乐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新行政中心2号楼10,电话:0591-28887370,0591-28928213,电子邮箱:szb28838206@163.com,邮编:350207)。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21年长乐全区累计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文件1038件,其中区乡镇(街道)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9条,政府工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69条,均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公开。

2021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类别情况:机构职能类信息104条,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46条,规划计划类信息7条,行政许可类信息156条,重大建设项目信息58条,为民办实事类信息36条,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类信息37条,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5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78条,其他类信息511条,主动公开及时率100%。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受理申请情况:2021年长乐区收到依申请327条,其中当面申请50条,网络申请198条,信函申请79条。收到依申请较多的单位有资源规划局175条,政府及政府办53条,营前街道23条,住建局22条,农业农村局20条。

对申请的办理情况:2021年长乐区依申请办结334条(含2020年结转16条),均已按时办结。在收到的依申请数中,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情况如下:告知补正数 19条,属于已主动公开答复数 4条,同意公开答复数154条,区分处理后公开数43条,不予公开答复数8条,无法提供数105条,不予处理数1条。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不断强化日常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发布流程。政府信息制作发布前,全区各单位对拟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查,包括词句表达、公开条件、保密条件等,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每份拟公开上传的文件都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拟公开文件审查表》,严格公开流程,切实将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流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紧密结合,防止保密审查和政府信息发布脱节。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区在图书馆、档案馆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供群众线下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部门及信息公开单位均能及时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是群众了解政府政策、信息动向的主要平台。我区严格按照国办要求,统一政府网站栏目架构、页面风格,同时为特殊人群提供无障碍服务模式。对于政府门户网站互动平台留言、咨询等,也有专人及时回复。同时依托微信公众号“最美长乐”等线上公开渠道,做好动向公布、活动公告等信息发布,帮助群众更好了解我区动向。

(五)监督保障情况

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力度并制定合理的责任追究方式通过制定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福州市长乐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自查,明确公开程序、信息分类及发布等是否合规,并对未及时对问题作出通报、责令整改。加强社会评议,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2021年我区共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意见征集”14条,进行“网上调查”12次。2021年在12306平台上,共受理各类诉求48106件,及时办结率100%,满意率99.4%。

(六)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1.主动公开各类规划。2021年我区在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各类规划,如“长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同步公开图文版解读。此外,及时更新各类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便于群众了解基本政策执行情况。

2.关注增强舆情回应。2021年我区主动关注各类媒体平台上的舆情信息,如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长乐论坛等,了解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关注解决群众生活中的不便。同时,在便民服务平台上也及时对群众的诉求进行解答。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8

2

34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5561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412

行政强制 

1991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1274. 698012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16

 10 

 0 

 1 

 0 

 0 

327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6

 

  0

  0

  0

0  

16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58

 

  0

 1 

0  

0  

 15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22

 

0  

  0

 0 

 0 

23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22

4

0

0

0

0

26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3

0

0

0

0

0

3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1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90

1

0

0

0

0

9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0

0

0

0

0

0

1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

0

0

0

0

0

2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15

4

0

0

0

0

19

(七)总计 

323

10

0

1

0

0

33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9

0

0

0

0

0

9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1

0

0

0

1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从总体来看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状况较好。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门户网站运作方面,未及时更新近年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对于部分文件政策解读过于简单。二是队伍配备方面,部分经办业务不熟练,不熟悉政府信息公开流程。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强学习其他单位网站建设,文件公开的形式等,取长补短,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同时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解读内容,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问题等要素,审核解读文件的内容。要组织人员培训。及时传达最新要求,讲解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于更换的业务经办,做好工作内容的交接,并且适当跟进检查,保障工作无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2021年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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