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统计局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10 18:06 | 来源:长乐区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榕政办〔2022〕73号规定),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由福州市长乐区统计局编制完成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zcl.gov.cn/)公布,并报送长乐区档案馆、图书馆,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福州市长乐区统计局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2号楼630室,邮编:350207,电话:0591-28922308,传真:0591-28923734,电子邮箱tjj28922308@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及《办法》精神,严格按照按照省、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加大统计服务回应力度,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进程,全面提升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为服务长乐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统计服务需求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统计保障。  

(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1.主动公开方面。我局认真研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要求,大力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形式和渠道,增强公开质量和实效,统筹推进信息公开工作。2023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条,历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30条,主动公开及时率100%。我局按照要求,及时通过长乐区政府门户网站“统计信息”专栏的“统计数据”、“统计解读”等栏目,按月度、季度发布社会关注的重要指标数据、解读,及各类统计培训班等统计服务讯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电子及纸质文档。  

2.依申请公开方面。2023年我局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持续推进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2023年我局受理依申请公开2件,其中自然人网络申请2件。  

3.政府信息管理方面。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申请、保密审核和发布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和“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确保不发生失、泄密问题,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4.平台建设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规定,充分发挥长乐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主阵地”作用,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审核、管理,同时积极拓展和发挥微信、闽政通等新兴平台灵活便捷的优势,及时做好信息发布、政策传达解读和统计服务工作,增强信息公开实时实效,丰富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动态的渠道,确保我局信息公开方式多样、规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开、到位。  

5.监督保障方面。我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一方面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我局绩效考评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开展自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如线下公开投诉电话、线上公开意见箱等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促进线上线下优势互补,及时反馈办结群众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2023年我局收到来访诉求、投诉意见0条,将持续自查整改完善,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  

(二)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1.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制定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职责,实现信息逐级审核。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了局政务公开工作分工,具体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做好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确保不同渠道对外公开信息统一报送、统一审核,有序开展。政务信息具有严肃性,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参照标准格式,制定年报、统计数据分析、统计数据解读等等栏目信息模板,并严格执行。 

2.加强工作监督。认真对照《条例》要求,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对政务公开事项定期核对,敦促各科室及时上报更新信息,避免数据更新不及时,切实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相关任务。按要求参加政务公开办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时学习最新工作要求,按照最新工作部署、对照最新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内容要求,及时做好公开工作。 

3.加强回应社会关切。健全、完善公众咨询问题建议的分办、反馈机制,严格落实回复期限要求,做好网民留言及时答复工作。切实加强依申请公开、“12345”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不断提升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性水平,确保不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积极主动与宣传、网信等多部门联系,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具备前瞻性,做好引导工作,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保持正确舆论导向,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4.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切实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及时落实“四强”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有关要求,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和报送政务公开典型经验,提升报送信息稿件采用数量及质量。 

5.加强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认真校对公布信息内容,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及时更新和维护网站信息,以方便群众查阅;严格上网信息审查工作,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做好日常监测,及时维护和更新栏目内容,切实履行对政府网站的监管责任。定期做好自查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不够完善的内容及时补充,形成常态化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局政务新媒体建设及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公开内容真实有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 

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良好,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1、主动公开深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存在公开内容不够丰富;2、信息发布及时性不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一是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信息,尽量做到主动公开,不断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拓宽信息公开的广度,践行“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二是不断优化数据审核发布机制,保障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切实满足公众对统计数据的迫切需求。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法落实信息处理费有关规定。2023年无信息处理费用产生。  

福州市长乐区统计局 

202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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