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数据,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由福州市长乐区司法局编制完成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zcl.gov.cn/)公布,并报送长乐区档案馆供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长乐区司法局联系(地址:长乐区吴航路471号政法小区,邮编:350200,电话:0591-28922233)。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长乐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和省市区相关文件的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着力健全政务公开机制,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深化重点领域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营造公正公平、阳光透明的服务环境。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是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及时、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凡属于职权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等都全面、准确、及时予以公开。二是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创新解读形式,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及时宣传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政策,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三是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有效利用各种载体,主动及时将信息进行发布,2023年,我局累计主动公开文件6件,均按照规定时间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并及时送档案馆和图书馆存档。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2023年,我局没有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202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全面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强化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明确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及经办,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完善健全管理机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合法性和保密性审核,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按时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发布。
(四)平台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通过长乐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相关专栏发布政府信息与政务信息,按照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的要求,规范栏目信息发布时限,充实栏目信息,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推进数据、服务、应用融通,着力破解信息公开数据底数不清、服务资源难以整合利用的问题,构建政务新媒体平台。
(五)监督保障情况。一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二是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通报力度,督促、指导各科室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促进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领导检查督促、有科室提供公开内容、有人员定期更新。三是积极探索多种监督评议方式,公开投诉电话,畅通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诉求渠道,及时进行反馈回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全面、准确。
(六)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和部署情况。根据《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照任务分解表逐一落实。一是夯实主动公开基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区政府年度政务公开要点要求,确保法定公开要求全面落实。二是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动态更新制度。由区司法局牵头,定期对区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2023年,组织开展了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决定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50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三是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属性认定流程,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遵循“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大保密审查工作力度,在全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严防泄密和相关风险,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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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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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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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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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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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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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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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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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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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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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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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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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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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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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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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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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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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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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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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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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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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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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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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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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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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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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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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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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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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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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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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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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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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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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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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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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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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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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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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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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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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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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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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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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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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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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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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还不够全面,公开内容多限于日常事务性信息;二是在政务公开内容的深度上、政务公开形式的多样化上,还未能完全满足公众的需求;三是政策解读形式不够丰富多样。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形式机制,严格履行网站栏目更新频率要求,避免出现信息长期不更新,公开率较低的情况;二是进一步丰富公开形式,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职责,积极加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公开范围,让群众及时获取所需信息;三是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多采取视频、图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升政策解读的实效性。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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