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要求,由福州市长乐区林业局编制完成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公布,并报送福州市长乐区档案馆、图书馆,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福州市长乐区林业局综合科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三峰西路323号福州市长乐区林业局,邮编:350200,电话:0591-28922320,电子邮箱:clslyj2011@163.com)。
一、总体情况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条例》《办法》和上级要求,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现将本单位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汇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主要亮点和成效
今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4条,均按照规定的信息上传工作时间及时上网发布。我局历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85条。我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财政审计、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1、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我局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已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已公开。
2、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我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细化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3、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
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对本局信息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
4、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
科学解读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可以运用网络、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配合解读,提高解读的效率,促进对该类重要政策的理解,从而促进政策实施。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积极收集政务舆情,第一时间依法按照流程公开关于本部门的相关舆情,回应社会监督。
(二)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答复各环节制度规范。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提供多渠道便捷的服务,切实服务群众。
2、推行申请答复文书标准化文件。依照法律法规,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及时主动做好答复工作。
3、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及时解决。
4、研究分析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科学研究分析,完善制度建设,积极推行信息公开。
5、我局认真按照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今年我局已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乐区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文件要求,完成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组织、机构、人员情况,工作经费投入情况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我局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在《条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
2、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
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福州市长乐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以文件形式发布。在《福州市长乐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确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对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并交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发布。
3、工作组织、机构、人员情况
加强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进一步配强配齐队伍,落实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工作细则。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投入情况。
我局目前经办人员由正式编制人员兼职,无专项补贴等费用产生。
(四)公开渠道建设和利用情况
加强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结合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注重各平台间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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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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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2019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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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2019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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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2019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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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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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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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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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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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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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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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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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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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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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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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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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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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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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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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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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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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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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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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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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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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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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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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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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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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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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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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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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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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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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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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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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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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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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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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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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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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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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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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总体来说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办人员少,现有具体经办人员为兼职。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三是网站的栏目,信息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并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充政府信息公开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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