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5-3000-2023-00048 文号 长文旅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3-04-20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管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各乡镇(街道) : 《福州市长乐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指南》 (试行)已经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3年第5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长乐区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管护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充分发挥乡镇(街道) 、村(社区)两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福建省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索 引 号 FZ07105-3000-2023-00048
文号 长文旅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3-04-2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管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街道) : 《福州市长乐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指南》 (试行)已经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3年第5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长乐区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管护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充分发挥乡镇(街道) 、村(社区)两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福建省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管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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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道):

《福州市长乐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指南》(试行)已经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3年第5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4月20日    

                 


福州市长乐区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管护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福建省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护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理使用要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切实履行好兜底线、补短板、保基本、促公平的职责,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由区文旅局统筹负责。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共文化设施的管护领导和督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成立专门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管护对象

第四条 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农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而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乡镇(街道)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文化礼堂、非遗(民俗)展览展示馆(室)等建筑物、场地和各类专业文化设备。

第五条 管护主体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乡镇(街道)管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清单,每年报上级管护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四章 管护方式

第六条 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部门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设备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七条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应在设施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向社会公示管护主体、产权、责任人等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一套规范、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管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标识标牌齐全。

第八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设施、器材,及时报废更换。

第九条 卫生保洁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要定时清理,始终保持管护设施清洁状态。

第十条 所有设施的使用管理,要实行专人保管,用于开展群众性公益活动所用,严禁私自外借或占为己有。因外借、损坏、遗失的,严格追究责任,由保管人、当事人按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 各功能室和文化广场须做到正常对外开放,同时要举办各类展览、培训、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农家书屋要确保图书借阅服务常态化开展,提升借阅率。

第五章 人员和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文化工作人员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进行管护。乡镇(街道)文化站需配备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1 人。

第十三条 管护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管护文化设施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区文旅局每年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工作人员举办一次以上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培训。

 

第六章 管护经费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所需经费,应列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做好经常性维护管理,定期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对损坏需要补充更新的设施所需采购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七章 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类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器材。场馆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严禁携帯一切易燃品和危及安全的物品入内。

第十九条 各类设施由管护人员按规程操作,定期对音响、线路等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器设备安全,严禁私自安装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组织大型文化活动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八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公共文化设施管护考核工作由区文旅局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村(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管护考核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设施管护、安全工作、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和辖区居民人均接受公共文化场馆服务次数、数字文化云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把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护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基层公共文化场馆及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照规定向群众开放、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擅自改变农村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挤占、挪用、出租农村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长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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