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05 10:25 | 来源:长乐区公安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编制完成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zcl.gov.cn/)已公布本报告,并报送福州市长乐区档案馆、图书馆,欢迎查阅。对本报告如有疑问,可与长乐区公安局指挥中心联系(地址:长乐区吴航路475号政法小区,邮编:350200,电话:0591-28201662)。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长乐区公安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我局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断加强公开力度,扩大公开信息量和信息面,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2023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条,人事任免信息9条,其他类信息2条。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以完善内部制度为抓手,以规范答复文书格式为重点,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2023年,我局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1件,为网络平台申请,予以公开,已按时答复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党委委员为组长、局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务(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二是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完善细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开与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相关的公安信息。定期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的要求。三是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对涉及本单位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社会责任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明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根据群众对政府信息需求,不断拓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平台。一是推进政府网站优质规范发展。切实做好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对上网信息做到认真编辑、严格审核、规范发布。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落实网站安全责任。二是推进线下公开场所建设。在公安局一楼大厅设立电子屏幕公开栏,定期更新专栏政务信息,及时公开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动态。同时,按时按规将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区档案馆、图书馆存档,方便公众查档。三是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积极跟进长乐公安微博、微信,通过新媒体平台解读警方便民利民新政,传递防骗、防盗、防火知识,讲述基层民警亲民爱民故事等。2023年,长乐区公安局依托微博、微信平台,共制作、转发警务报道、警方提示、警营文化相关信息130余条,得到了网民朋友的积极响应。

  (五)监督保障情况。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公开投诉电话,畅通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诉求渠道,及时进行反馈回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照第三方测评反馈问题和区政府网站内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并分析原因,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六)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一是夯实主动公开基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时更新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持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以基层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对照标准指引及时调整完善户籍管理公开事项有关内容。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继续向社会公开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并按要求做好财政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做好执法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23年,共进行21次专项检查,检查对象105家。检查结束后,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和协同监管平台上予以公示。在省公安厅执法公开信息平台公开案件办理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许可结果、法律法规依据、办案办事流程等内容。三是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及时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解读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规范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回应工作。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媒体随警采访、警营开放日等形式,采用漫画、视频及充满趣味的文字表达方式,深入解读政策内涵。2023年,在中央省市区各级媒体发稿121篇(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758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1703

行政强制

9637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766.6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开的栏目内容不够丰富、形式较为单一。二是公开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展,公开意识有待提高。下一步,将采取多项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考核,保障信息更新及时,内容规范。二是丰富公开形式。在贴近群众上下功夫,及时、权威发布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相关社会治安动态、重大警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便民利民等热点信息,定期发布公安机关重要工作信息,提高公安机关工作透明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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