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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7102-0800-2023-00027 | 文号 | 长发改基〔2023〕30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02 |
标题 | 关于福州市政务云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福州市政务云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索 引 号 | FZ07102-0800-2023-00027 | ||
文号 | 长发改基〔2023〕30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6-02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福州市政务云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
内容概述 | 关于福州市政务云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福州市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福州市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福州市政务云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和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和《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榕节能办〔2018〕11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政务云数据中心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206-350112-04-04-709547)。
二、项目年耗电2512.73万千瓦时,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3088.15吨标准煤(当量值),7487.94吨标准煤(等价值)。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值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局将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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