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126 文号 长政办规〔2022〕13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9-30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126
文号 长政办规〔2022〕13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9-3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3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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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

   

  为进一步扶引龙头壮大产业,持续做大第三产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原《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长政综〔2021〕283号)基础上,调整修订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在我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入库纳统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平台企业 

  1.商贸企业

  (1)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3)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00亿元(含)以上20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2%给予奖励。

  (4)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20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

  2.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3.网络货运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每月兑现,按年统算、多退少补。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下一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平台企业均以2019年度同期对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其中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企业给予其增量部分奖励。

  (二)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1.从事钢铁产品贸易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分别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72%、75%、80%、90%给予奖励。

  2.从事钢企原料、辅料,如铁矿石、铁精粉、硅锰合金、煤炭、焦炭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2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分别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72%、75%、80%、90%给予奖励。

  以上两项政策条款,实行季度和年度兑现相结合,年终统算、多退少补。

  (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以上两项政策条款实行按月兑现,年终统算、多退少补。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第二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

  3.鼓励乡镇(街道)与人力资源专业运营企业合作,共建人力资源产业园。对人力资源产业园引进关联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进行统一结算,并实施分档奖励:

  (1)对人力资源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人力资源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奖励。

  (3)对人力资源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到1.2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该政策条款实行按月兑现,年终统算、多退少补。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下一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奖励兑现给予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按照其与人力资源专业运营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成。

  (四)引进国有贸易企业 

  引进国有贸易企业是指鼓励国家、省、市国有贸易企业在我区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其中设立分公司的,不受限于纳统条件),且实际投入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对年度开票销售额或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5%给予奖励。

  2.对年度开票销售额或纳统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25%给予奖励。

  3.对年度开票销售额或纳统销售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该政策条款实行年度兑现。

  三、兑现程序 

  本政策由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属地乡镇(街道)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及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统情况证明测算企业奖励额度,并经区工信局、税务局、统计局联合复核后,上报区政府审定。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通过调度款形式拨付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及时兑现企业,年终根据上下级财政体制分成办法据实结算。

  四、其它事项  

  (一)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依据《关于促进长乐区平台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实施意见》《关于促进长乐区平台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实施意见补充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仅指从事于钢材、铁矿石、铁精粉、硅锰合金、煤炭、焦炭等基础原材料商品贸易企业。

  (三)人力资源专业运营服务企业以及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认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再享受我区相关人才奖励政策。

  (四)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其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包含个人所得贡献测算;引进国有贸易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按照企业主要税种测算。

  (五)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与上级相关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本政策由区工信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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