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010 文号 长政规〔2022〕1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2-15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索 引 号 FZ07100-0200-2022-00010
文号 长政规〔2022〕1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2-1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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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83号)、《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司〔2021〕153号)等要求,我区对2021年11月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并发布的32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长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长政综〔1984〕111号)等252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企业外出开发经营服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政办〔2008〕138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餐盒、购物袋和垃圾袋的通告》(长政〔2000〕39号)等55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宣布失效《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的通知》(长政办〔2002〕139号)等1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清理结果,凡列入废止、宣布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均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各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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