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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四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06 16:3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福州市长乐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四条措施》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6日   

    

  福州市长乐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四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企业年度纳统批发销售额达2000万元或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商除外),或年度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且增幅3%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企业依法纳税、纳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依规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三)本措施中的:1.电子商务企业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含: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的企业。2.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商企业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如承建电商产业园区(含保税物流中心)以及从事电商培训的企业(机构)。

  二、奖励措施 

  (一)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电子商务企业分档次实施经营奖励:

  1.对企业纳统营业额5000万元以下的,或年度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含)且增幅3%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5%,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2.对企业纳统营业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年度出口额达6000万美元(含)且增幅3%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5%,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奖励。

  该政策条款实行季度和年度兑现相结合,年终统算、多退少补。

  (二)支持培育发展电商产业园区 

  鼓励乡镇(街道)与电子商务专业运营企业合作,共建电商产业园。对电商产业园引进关联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实际开票营业额进行统一结算,并实施分档奖励:

  1.对电商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1亿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4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2.对电商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2亿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8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5%给予奖励。

  3.对电商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5亿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2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奖励。

  该政策条款实行按月兑现,年终统算、多退少补。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下一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奖励兑现给予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按照其与电商运营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成。

  (三)鼓励扶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企业) 

  鼓励申创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荣誉,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含基地、楼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含基地、楼宇)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扶持农村电商产业发展 

  1.对达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601-2016)要求、启用半年以上、近半年提供商品代购服务200单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给予每个乡镇级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应用“互联网+旅游”“互联网+农产品”等运营模式。对带动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休闲农业资源、农村旅游资源等网上销售、推广,且网上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主体年度实际推广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电商服务类及农村电商企业。

  (二)该政策措施参照《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长政办规〔2022〕13号)明确的兑现流程执行。

  (三)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由区商务局牵头制定,企业申请由区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除扶持农村电商企业以外,单个企业年度所享受的各类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产生的经济贡献。

  (五)企业申报的项目已获得区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不得重复申报,本措施中各类奖励及与上级相关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七)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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