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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01 16:5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长乐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1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6日    



福州市长乐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21〕62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用2年左右时间,充实完善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建设一支事岗匹配、精干专业、奉献有爱的社会救助队伍,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到2035年,实现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密实牢靠,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开展全区低收入家庭人口认定,形成低收入家庭人口认定“一张表”和“资源库”及“监测网”,优化简化申请审核程序。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将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重病患者、80周岁以上或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探索建立因义务人拒绝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造成生活事实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机制。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影响的,阶段性调整低保准入条件,启动应急程序,快速审核确认〔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残联,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政府举办的各类供养机构优先满足兜底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全部落实就近集中供养,供养机构服务供给情况与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挂钩;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已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亲属监管照料基础上,全面提升专业化照料服务水平。实行医疗自付费用和骨灰寄存等丧葬费用兜底保障。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期间因病住院或死亡的,医疗自付费用一年累计2000元以内的,由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负担,超过2000元部分由政府按临时救助相关规定实施保障;生活不能自理含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期间因病住院或死亡的,医疗自付费用一年累计4000元以内的,由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负担,超过4000元部分由政府按临时救助相关规定实施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骨灰寄存等丧葬费用按每人2000元实施救助保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卫健局)。

(三)健全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根据实际给予低收入家庭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推进“一户多残”困难生活补助延伸至低收入家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法院、司法局、残联)。

(四)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统筹的“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综合医疗保障长效机制。强化救助对象动态核查认定,优化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探索建立罕见病医疗保障制度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疗费豁免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衔接(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卫健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残联)。

(五)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在学前教育至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生活补助、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教育救助力度。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四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对具备受教育能力、因残疾无法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通过送教进村(社区)、进福利机构、进家庭等方式,提供规范、有效的教育服务,落实好“一人一案”教育方案(责任单位:区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残联)。

(六)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完善住房救助保障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给予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优先实施住房保障,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领取租赁补贴的,按照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民政局)。

(七)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服务、职业介绍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求职创业补贴、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对吸纳社会救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民政局、税务局)。

(八)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完善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对受灾需救助人员,加大应急基本生活救助力度,将现行省定灾民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分别提高30%,切实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所(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发改局)。

(九)健全急难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临时救助保障标准,按照户籍人口每人10元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完善临时救助家庭认定办法,对遭遇规定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月标准确定,或按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分档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额度调整提高到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年初按不低于筹集资金的50%提前下达。提高临时救助审批额,区级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提高为急难型不高于2万元、支出型不高于4万元;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提高到6个月、救助金额6000元(含)以下。实施急难型救助的,乡镇(街道)可在权限额度内,群众就医等刚性支出前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必要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个案会商”审批(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

(十)健全其他救助帮扶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落实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实施金秋助学、特别救助等帮扶措施。推进有条件的地区为低保、特困人员等群体购买商业保险;为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探索群众医疗互助等机制。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妇联、残联)。

(十一)健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完善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纳入预案重要内容,明确应急期内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研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群体保障标准,将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卫健局、民政局、医保局)。

(十二)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制度。引导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帮扶解困活动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展社会救助项目和活动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表彰奖励等。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方式,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入户巡访、家计调查等。探索依托“e福州”综合信息平台,推进群众需求信息与救助、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志愿者与救助对象结对帮扶机制,开展关爱帮扶、探访慰藉、异常预警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文明办、人社局、大数据管理局、税务局、红十字会)。

(十三)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制度。完善落实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十四五”期间,低保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标准挂钩,适时调整提高。完善各类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视情阶段性调整提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

(十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将农村社会救助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谋划,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时提供救助帮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应明确机构统一受理、办理社会救助事项,公布办事流程和服务电话;要综合评估救助需求,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探索建立社会救助个人事项承诺制,对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情节较严重的,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情况清楚、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核对系统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

三、实施“五大”工程

(一)实施服务提质工程。创新社会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访视照料、关爱帮扶、集中托养等服务,推动形成“资金+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积极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试点,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妇联、残联)。

(二)实施信息提效工程。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e福州”和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加快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健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责任单位: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法院)。

(三)实施机制提升工程。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区级职能部门履行主管责任,乡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社、住建、应急和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协调小组要定期研究解决突出困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解决社会救助重大急难个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财政局)。

(四)实施效能提速工程。按照救助便利性、可及性要求,持续推动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监测预警机制,畅通急难事项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受理渠道,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健全区、乡、村三级主动巡访发现网络,全面开展困难群众入户调查、拉网排查、定期回访,运用大数据比对+入户精准巡访+第三方协作+部门转介,建立多主体多方面的主动发现报告机制,主动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对接服务需求、实施动态监测,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慧救助。有序推进人户分离、城乡混合的本市户籍人员,在长期居住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建立户籍地和居住地协作核查机制。探索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市户籍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途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财政局)。

(五)实施队伍提能工程。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保障措施,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通过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区所有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配备不少于1名、2-5万配备不少于2名、5万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所有村(社区)配备1-2名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履行社会救助相关职责。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妥善解决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构建起市区乡分级负责、分工明确的培训机制,做到“新岗必训”“年度必训”。落实容错免责机制,对已依规履行调查核实程序无主观上过错,因申请人虚报、隐瞒等造成错保的,免于问责(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纪委监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生兜底保障工作,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依托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按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表彰和奖励工作。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统计局)。

(二)落实经费保障。明确社会救助属地责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将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保障基层救助队伍薪酬待遇,现阶段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协管员基本工资达到不低于年4.2万元,“十四五”末提高到不低于年4.5万元,基本工资不含单位应缴纳的“六险一金”。绩效奖励和其他待遇,由区、乡镇(街道)按照同级聘用人员相同的岗位待遇统筹解决。村(社区)民政协管员(社会救助协理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民政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强化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应用,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被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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