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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长乐区 2024-06-27 10:20 浏览量: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提高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推动我区建筑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扶持建筑企业发展

  1、鼓励在本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5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再给予奖励 200万元;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0万元;重点扶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发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100万元;施工监理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奖励30万元。

  同一年度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可按照最高项予以奖励。

  二、鼓励新引进建筑企业

  2、鼓励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鼓励本土在外发展的企业“回归”,引进综合实力强的建筑企业,对“回归”或“引进”的特级、一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等同于本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引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引进”的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创优树品牌

  3、对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20万元。

  4、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的每项奖励100万元;对获得闽江杯(省优质工程)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榕城杯(市优质工程)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优良项目或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我区企业在长乐域外承接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标化工地的奖励5万元。

  5、对荣获国家级工法每套奖励1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工法每套奖励5万元;对主编过工程建筑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按每套国家级30万元、省部级20万元给予奖励。

  6、同一个项目(或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四、加大财政扶持

  7、本区建筑企业当年度产值贡献达5000万元及以上,地方贡献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的地方贡献予以分段扶持奖励。其中产值贡献5000万-1亿元的,地方贡献50-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奖励35万元;产值贡献1亿(含)-5亿元的,地方贡献100(含)-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奖励75万元;产值贡献5亿(含)-10亿元的,地方贡献200(含)-300万元以内的,给予奖励125万元;产值贡献10亿(含)-30亿元的,地方贡献300(含)-500万元以内的,给予奖励200万元;产值贡献30亿(含)-50亿元的,地方贡献500(含)-1000万元以内的,给予奖励350万元;产值贡献50亿(含)-100亿元的,地方贡献1000(含)-2000万元以内的,给予奖励750万元;产值贡献100亿及以上的,地方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1500万元。

  8、对在本区注册新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建筑企业或把外地注册迁到本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建筑企业(不包含改制更名的建筑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前两年度可不考核企业产值贡献,仅根据企业地方贡献予以分段奖励。第三年度开始考核企业产值贡献和地方贡献。

  五、支持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域内外工程

  9、充分发挥和依托本区项目优势,支持区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区重点企业加强合作,带动本区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推动有资质、优信用、强实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的或者采用PPP或EPC等投资方式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支持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工程投标,提高本区建筑业企业的本地市场参与度。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与本区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允许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

  10、为区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业务对接平台,推动企业与在我区承揽业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争取分包业务;区国有建设单位可向其承建项目的中标单位推荐本区的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商参与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工程和施工劳务进行分包的,支持分包单位选择我区的建筑业企业。

  11、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支持建设单位选择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项目承包单位;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支持邀请符合标准的区内建筑企业参与投标;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引导项目业主邀请至少一家符合标准的本区企业参与投标。

  12、鼓励房地产企业和工业企业(均不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将业务发包给与本区建筑企业,形成战略合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土地出让、征交地、审批等环节中主动介入加强指导和服务。

  13、搭建战略协调合作平台,对于依法直接委托施工且其建筑业产值在本区纳入统计的建设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年度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2%。

  六、扶持行业企业发展壮大

  14、扶持行业企业成立全资或控股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健全产业链条。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成立全资或控股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

  七、支持企业“引回来”和“走出去”

  15、整合乡镇闲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做为引进企业的集中办公注册地址;打造“回归、引进”工程,乡镇(街道)应通过宣传长乐区扶持政策和优质服务,以乡情为纽带,积极动员有意向的区外企业特别是长乐籍企业迁往长乐,并为达成引进意向的企业提供注册地址、协助对接、政策解释等帮助;“回归、引进”的企业,支持“引回来”的建筑业企业其税收可由主导引进乡镇(街道)与注册属地乡镇(街道)参照区里《发挥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属地责任激励措施》的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计取分成。

  16、乡镇(街道)应充分利用镇街优势,在征交地环节中积极介入,为本区建筑业企业牵线搭桥,帮助企业开拓域内市场,对乡镇(街道)辖区内纳统建筑业企业承接长乐区域外项目施工产值额以及长乐区建筑业企业承接乡镇(街道)区域内项目施工产值额予以绩效加分。

  17、乡镇(街道)应积极组织企业推介活动,加强与地产、纺织、冶金等行业的沟通联系,为我区建筑企业承揽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房地产、工业)以及长乐开发商、企业家在外投资项目的施工业务,提供帮助和服务。长乐区企业承接乡镇区域内项目产生的税收,计入项目属地乡镇的建安税贡献量;长乐区企业承接长乐籍企业家在长乐域外项目(房地产、工业)回我区缴交的税款,此引回的域外税源奖励计入促成项目合作的乡镇(街道)。

  八、加大建筑业招商

  18、加大招商力度,重点引入优质企业。开展建筑业招商专项行动,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优质建筑业企业,推动长乐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引进的优质建筑业企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 [2022]52号)及《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给予引进专项奖励和成长扶持,在优质引进企业的培育过渡期内,支持其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给予信用扶持,鼓励其与母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放宽类似工程业绩认定,支持使用母公司业绩参与投标,确保优质引进企业发展壮大。

  19、非本区注册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承接的在建工程,支持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在本区注册的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由在本区子公司提供销售建筑服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九、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20、继续推动新建建筑按一定比例的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鼓励与促成我区建筑企业通过与区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合作,发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科技优势,参与我区以及滨海新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鼓励辖区内建设项目采用在我区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构件。

  十、提高企业服务保障

  21、积极推动银企合作。为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贷款难的问题,鼓励银行机构强化金融支持,支持建设项目信贷政策,对有信贷需求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可主动对接银行机构以企业授信情况或资产为支撑协商解决。

  22、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机制,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可采用保函形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国有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3、严格落实工程预付款制度。全区政府投资和国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十一、加大企业人才培养力度 

  24、为促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推荐认定不超过1名、2名、3名高管或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5、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企业从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指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和企业资质所需的建筑类高级职称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4]303号)、《长乐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长委〔2013〕90号)等文件要求的,可享受其相关政策待遇。

  26、加强职称评定,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职称评定工作,解决企业职称评定难的问题。

  27、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起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区建设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与长乐职业中专、外贸外语学院等院校联合举办“八大员”培训班,及时为企业承接项目输送专门人才。

  十二、支持本区建筑业企业用地需求

  28、合理安排适量土地,作为建筑企业总部大楼,筑巢引凤,吸收我区建筑业企业和外地企业回归入驻,土地出让采用部分自持、部分政府回购相结合方案,政府按成本价回购后,部分用于建筑企业协会办公,其余部分采用租赁或出售方式,出租或出售给建筑业企业。

  29、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在本区设立经济总部和研发中心,用地属工业规划用地的,享受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同等待遇。属城市建设用地且位于企业产区外的经济总部和研发中心用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该地段的商服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价及成本价确定,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亩以下,对有突出贡献的或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供地规模。

  十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活动,增强市场竞争力。

  30、对无偿参加扶贫扶困、应急抢险、灾后重建服务和捐赠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30万元以上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区政府予以具文表彰,并上报福州市政府,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十四、有关事项

  31、为鼓励我区建筑业招商及企业快速发展,认定为招商重点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参照区里的相关人才及用地等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奖励。

  32、为鼓励我区建筑业总部经济的快速发展,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奖励。

  33、企业享受措施第四条的财政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贡献的50%。

  34、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并对企业及法人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在本区内通报批评。

  35、申请奖励扶持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应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五年内迁离本区,需返还已经获得的相应扶持奖励金。

  36、本措施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两年,《福州市长乐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长政办[2022]4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

  37、本措施由区住建局会同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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