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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福州市长乐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指导价(试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长乐区 2024-03-13 16:13 浏览量:

     为加强托育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化管理,增加我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长乐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指导价(试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长乐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二、收费项目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含伙食费)。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托育费收费标准

(一)全日托指导价不含伙食费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

1.乳儿班不超过2500元/月·人。

2.托小班不超过2200元/月·人。

3.托大班(混合班)不超过2000元/月·人

(二)其他托育形式指导价

1.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

2.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有关规定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全日托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普惠性托育机构半日托计时托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托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部门要求停园停托的,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应予退费或折抵。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相关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四)本次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指导价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2年。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因行业发展需要或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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