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长乐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柔性引才的对象及标准
柔性引才是指我区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区外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原则,采取顾问指导、兼职服务、科研、技术和项目合作、“飞地引才”、成果转化、人才租赁、校地平台引才、退休返聘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从区外柔性引进人才或团队,实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一种引才机制。
我区用人单位是指区属用人单位,一般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长乐区财政收入;(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3)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4)能够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经费、平台、团队保障等。企业一般应拥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柔性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区用人单位需要;(3)具备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4)在职人员须与引进单位达成合作协议;(5)无法律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二、柔性引才的支持措施
1.支持引进“科技副总”。对经上级认定或认可的我区企业柔性引进的“科技副总”,参照科技特派员做法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保障。选认后在工作时间、表现和业绩等方面符合要求的,允许从每人每年的工作经费中提取50%,包干用于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补助,其余费用按规定报销,同时作为省、市、县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不重复申领。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2.发放生活补助。柔性引进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支持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技术攻关、科技咨询、协同创新的,每年在我区为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2个月,根据人才层次和工作实际给予相对应的生活补助:
(1)引进人才达到省级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评价认定资格条件的,其中,从福建省外引进来航,每年一次性给予8000元生活补助;从福州市外引进来航,每年一次性给予6000元生活补助;从长乐区以外的福州县区引进来航,每年一次性给予4000元生活补助。补助给予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引进人才达到省级高层次B类、C类人才评价认定资格条件的,其中,从福建省外引进来航,每年一次性给予6000元生活补助;从福州市外引进来航,每年一次性给予5000元生活补助;从长乐区以外的福州县区引进来航,每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生活补助。补助给予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
3.支持重大平台项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按市级补助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4.支持建设“人才飞地”。对我区用人单位在区外全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的机构以及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若研发成果归我区用人单位所有,其全职聘用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我区高层次人才标准进行认定。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
5.支持建设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我区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分别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我区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30万元配套补助,新建专家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15万元补助。鼓励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参加评优评先,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协、区财政局)
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对柔性引进人才有培养使用、服务管理、督促考核等责任,要加强对柔性人才的绩效评估,要严格区分全职引才和柔性引才界限,对存在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奖补资金的个人,将计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措施由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福州市长乐区委组织部牵头,具体解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涉及的奖励、补助条款与我区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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