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维护被征地集体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2023年11月长乐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各类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形成了《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并征求意见后,经区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并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4〕3号)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
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附件1至6执行;属抢栽抢种的作物(含园林苗圃花卉、果树、林木等)、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耕地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照每亩包干0.284万元标准进行补偿。
4、对补偿标准或者数额存在异议的,以及个别特殊类型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5、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6、征地中涉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参照长乐区重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属于房屋征收的,按照《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长政办规〔2022〕1号)实施补偿,若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7、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建设用地尚未经有权机关批复使用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
联系人: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小檀
联系电话:0591-2883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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