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本区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长乐区 2024-03-12 10:38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长政规办〔2024〕5号)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论述,提高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更好发挥举国体制作用,把竞技体育搞得更好、更快、更高、更强,提高为国争光能力,让体育为社会提供强大正能量。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区2014年印发的《长乐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多处滞后。2023年1月,福州市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联合印发了《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二、目的意义

  规范我区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竞赛奖励标准和审批程序,激发我区运动员、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区体育运动水平,促进我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

  四、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分为六个部分,共十六条。其中:一是“总则”,共三条,明确了奖励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对象,具体实施单位;二是“运动员奖励”,共二条,明确了运动员不同赛事录取名次奖励标准以及奖励分配原则;三是“教练员奖励”,共二条,明确了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励和输送奖励标准;四是“其他奖励”,共五条,明确了运动员破纪录奖励标准、有功单位奖励标准和奖励对象范围、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奖励标准、参加群众性体育赛事奖励标准和荣誉奖励推荐评选条件;五是“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共三条,明确了奖励实施单位和程序,以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六是“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有效期限。

  五、修订条款

  与2014版《长乐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相比:

  1.在运动员奖励上,对参加赛事范围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不再设立世锦赛、青运会、亚锦赛、省运会、省锦标赛奖励;奥运会、亚运会奖励标准参考市级1:0.5执行,提高全运会、市运会奖励标准。

  2.在教练员奖励上,参照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增加教练员输送奖励,对输送到优秀运动队获得大赛成绩的给予奖励;原2014版的教练员输送奖励变更为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奖励。

  3.在其他奖励上,参照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增加了“荣誉奖励”,并调整“破纪录奖励”标准和范围。参考《福州市马尾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增加“参加群众性体育赛事奖励”。

  4.在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上,参考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奖励审批程序。“常规性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发;由区文体旅局负责审核比赛成绩和人员名单并公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核拨经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5.在附则上,参照福州市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第十六条根据体育赛事周期,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