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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字解读】关于《福州市长乐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长乐区 2023-05-17 16:52
 一、编制背景

20228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2023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出台属地入河入海排污口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

以闽江流域长乐段、上洞江、下洞江、陈塘港、莲柄港、二刘溪、腊溪、三溪、首祉溪、垅下溪等重点流域,闽江口海域湾区、长乐东部海域湾区、福清湾及北部湾区等重点海湾为重点,推进全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

三、工作目标

在闽江流域长乐段、长乐东部海域、工业企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基础上,2023年底前,完成全区境内主要流域、重点海湾及美丽海湾样板区的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四、任务与保障

《福州市长乐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在充分借鉴吸收内河整治经验,总结前期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重点任务:

一是摸清排口底数。由区生态环境局、河长办组织相关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充分衔接前期开展的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放口)排查整治成果和实践经验,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地毯式排查及整治回头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形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清单。

二是推进规范整治。明确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巩固提升一批”要求“一口一策”开展整治,并按照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排污口整治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从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加强日常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夯实整治成效等5方面强化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障《福州市长乐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撑保障、严格考核问责、倡导全民共治等4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名词解释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六、特色亮点

一是吸收内河整治经验,充分衔接前期排污口(排放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在排污口整治范围上进行扩展,将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城镇雨洪排口纳入监督管理。

二是在严格对标落实省、市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新增闽江流域长乐段、上洞江、下洞江、陈塘港、莲柄港、二刘溪、腊溪、三溪首祉溪、垅下溪等重点流域。进一步明确各乡镇街道、区属国企和区直相关部门责任。

三是明确将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作为流域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项目的重要实施内容,鼓励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排查、监测与整治工作。

 

联系人: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马先生

联系方式:0591-288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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