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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办法(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长乐区土地发展中心 2022-12-19 10:22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办法(暂行)的通知》(长政规〔2022〕10)(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复同意,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我区近年城市发展迅速,原有的《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203省道首占营前新区段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15166号文件已不足以满足现行工作的需要。为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完善土地收储政策,在《福州市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暂行办法》(榕政办2018〕133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203省道首占营前新区段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15166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包括了十条具体条款,现将主要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1、政策适用范围

该办法政策适用范围仅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不包含非城区规划区范围在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适用。

该城镇、城区规划区范围包括:1、按照我区现行基准地价划定的城区住宅用地红线范围;2、按照我区现行基准地价划定的各个乡镇一级、二级住宅用地红线范围;3、按照我区现行基准地价划定的滨海启动区住宅用地红线范围。

2、收购补偿方式

根据市场公平交易规则,可选择采用四种方式进行补偿:

方式一: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该评估价为其用地收购补偿价。

位于城镇、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收购补偿价15%的按时交地奖励金。企业提出置换或其他诉求且区政府同意的,适用该方式进行补偿。

方式二:按照公式进行计算: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补偿价=(新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平均价+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2×非国有企业用地面积。该算法已包含土地和地面物的补偿。

方式三:按照公式进行计算: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补偿价=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居住用地基准地价-配套费-地段差)×5%×获益年限。

在该方式中,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与我区的征迁办法一致,按年限进行区分,对无产权的房屋进行打折补偿;对获益年限计算中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十年的按照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方式四: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补偿若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选择适用。

3、特别规定

收购土地及房屋的企业, 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等一切善后事宜,按时交
    对原为各类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持有的用地依法变更为自然人持有的或收购民办非企业等其他不含国有成分的非企业组织用地,用地收购补偿标准参照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办法执行。

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用地收购款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以及被收购地块的解押、解封、清租。

4、收购实施

由区土地发展中心负责,按本办法执行我区的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工作,区土地发展中心可委托有资质的征迁公司协助其开展收储工作。

5、附则及过渡条款

1)附则条款。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203省道首占营前新区段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的通知长政综2015166号同时废止。

2)过渡条款。为了政策的连贯衔接性,203省道首占营前片区及下朱片区非国有企业用地收购自本办法颁行之日起一年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该片区收购补偿标准仍按照《长乐市203省道首占营前新区及下朱片区非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长政综〔2017〕395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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