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境内开工在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多,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砂石土,违法占用土地堆放砂石土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利用项目建设名义将砂石土弃渣就地或异地私自安装碎石机台加工砂石土直接销售、倒卖或外包牟利,造成环境污染、扰乱市场、国有资产流失。
二、出台依据
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和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榕自然综﹝2021﹞7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砂石市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公开有偿处置措施,规范建设项目涉及砂石土处置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主要内容
(一)开展多余砂石土量测定评估
项目用地范围内产生的砂石土总量扣除项目自用砂石土量后,多余的砂石土量作为该项目处置的砂石土量。
1、项目建设单位砂石土量报备。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调查摸底,对需砂石土处置的建设项目报区资源规划部门核查,经核查后列入多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清单。
2、项目涉及砂石土总量测算。建设项目砂石土总量测算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属国企委托有资质单位按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及标高要求编制项目砂石土总量地质报告,地质报告经区资规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论作为砂石土总量参考依据。
3、项目涉及自用砂石土量测算。项目自用砂石土量测算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按本工程项目总平面图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挖、填正负零使用砂石土量进行测算,并编制自用量报告,自用量报告经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由区资规局、区住建局联合牵头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论作为项目自用砂石土量参考依据,其自用量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
(二)开展市场收益价值评估
砂石土处置起始价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区属国企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砂石土处置起始价的参考依据,根据砂石土价值评估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二者就高确定交易起始价。
(三)明确处置方案与处置要求
1、建设项目除供应自身使用外多余部分的砂石土,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属国企拟定多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方案要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的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平整期限、边坡治理等条件要求,明确收益权起拍价、竞拍(履约)保证金、出让底价设定情况及成交价内含等。方案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经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后,竞得人才可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在建项目正在土地平整需有偿处置的项目,经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若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砂石土处置项目可按照不低于招拍挂底价作为成交价,采取协议价方式由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多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协议。
2、处置工作可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及剩余砂石土量储存情况一次性或分批次实施。对尚未组织有偿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属国企指定地点统一堆放并负责监管。同时将相关堆放情况报区资规部门备案。
3、多余砂石土的处置所得收归国有。多余砂石土的处置权收益金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其处置收益金全部上缴区财政,处置收益金扣除前期成本(包括前期地质报告编制费、专家评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刊登费、砂石土价值评估费等)后,收益部分由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区财政70%,属地乡镇(街道)16%、区属国企14%)拨付资金作为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五、强化源头管控
(一)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地乡镇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巡查,巡查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巡查时要详细了解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采挖及砂石土使用情况,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加工对外销售砂石土行为的,应第一时间制止、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和不按规定巡查处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区效能办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发现线索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应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砂石土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视情节依纪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其它项目经立项批准的,在项目批准实施范围的交通、水利、市政建设、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港口疏浚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削坡减荷等工程产生的多余砂石土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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