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等要求,《福州市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已经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附件
福州市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为保障长乐区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附件1至6执行。属抢栽抢种的作物(含园林苗圃花卉、果树、林木等)、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耕地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照每亩包干0.284万元标准进行补偿。
五、对补偿标准或者数额存在异议的,以及个别特殊类型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六、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征地中涉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参照长乐区重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属于房屋征收的,按照《福州市长乐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长政办规〔2022〕1号)实施补偿,若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八、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建设用地尚未经有权机关批复使用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长乐区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2.长乐区征收土地畜禽养殖补偿标准
3.长乐区征收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4.长乐区征收土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5.长乐区征收土地林木补偿标准
6.长乐区征收土地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长乐区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一、橄榄、荔枝、龙眼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 号 |
果树 生长期 |
胸径d 单位(cm)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株) |
1 |
初产期 |
d<3 |
≤70 |
50 |
3≤d<5 |
≤70 |
200 |
||
5≤d<10 |
≤70 |
500 |
||
10≤d<15 |
≤70 |
800 |
||
2 |
投产期 |
15≤d<20 |
≤50 |
1500 |
20≤d<30 |
≤50 |
2200 |
||
3 |
高产期 |
d≥30 |
≤50 |
2800 |
序号 |
果树生长期 |
胸径d 单位(cm)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株) |
1 |
初产期 |
d<3 |
≤70 |
50 |
3≤d<5 |
≤70 |
150 |
||
2 |
投产期 |
5≤d<10 |
≤70 |
400 |
10≤d<15 |
≤70 |
500 |
||
3 |
高产期 |
d≥15 |
≤50 |
600 |
二、桃、李、柰、梨、青梅、柿、枇杷、杨桃、杨梅、芒果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三、柑桔类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 号 |
果树 生长期 |
胸径d 单位(cm)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株) |
1 |
初产期 |
d<3 |
≤120 |
20 |
3≤d<6 |
≤120 |
150 |
||
2 |
投产期 |
6≤d<10 |
≤100 |
300 |
3 |
高产期 |
d≥10 |
≤80 |
500 |
四、其他作物补偿标准:
1.香蕉:香蕉常规种植密度每亩150株(簇)以内,高度在1.5m以上(含1.5m)每株(簇)补偿30元;1.5m以下每株(簇)补偿5元。
2.果树苗圃,苗木高度在1m以下、胸径3cm以下的,每株补偿10元,每亩最高补偿7000元。
3.茉莉花:种植年限3年以内的,需扣除享受各级政策对新植茉莉花补贴的金额,茉莉花每亩补偿8000元/亩。
4.其它杂果:已投产每株150元;未投产胸径3cm以上每株50元,3cm以下每株30元。
五、其他事项:每亩超过正常种植密度50%以内的,超过部分按一半价格补偿;超过正常种植密度50%以上的按照苗圃补偿办法执行。
(备注:本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长乐区征收土地畜禽养殖补偿标准
序 号 |
类别 |
补偿标准(元) |
1 |
拆除养猪场 |
187.2元/m2,其中存栏生产母猪33.6元/m2、存栏后备母猪7.2元/m2、附属设备50.4元/m2、建筑物96元/m2 |
2 |
拆除蛋鸡场 |
156元/m2,其中存栏蛋鸡26.4元/m2、附属设备91.2元/m2(其中全自动生产线附属设备另行评估)、建筑物38.4元/m2 |
3 |
拆除肉鸡场 |
42.72元/m2,其中附属设备4.32元/m2、建筑物38.4元/m2 |
4 |
拆除蛋鸭场 |
90元/m2,其中存栏蛋鸭26.4元/m2、附属设备25.2元/m2、建筑物38.4元/m2 |
5 |
拆除肉鸭场 |
42.72元/m2,其中附属设备4.32元/m2、建筑物38.4元/m2 |
6 |
拆除畜禽 养殖场空栏 |
养猪场96元/m2,养禽场38.4元/m2,养猪场生猪存栏数低于1头/10m2的,也认定为空栏。 |
7 |
水井 |
1000元/口(仅针对养禽场中的水井) |
备 注 |
1.此补贴标准是区政府给予拆除禽畜养殖场的相关乡镇(街道)的包干标准; 2.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各禽畜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适当调整。 3.本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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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长乐区征收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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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殖方式 |
养殖 品种 |
计算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1 |
钢架温棚 水泥精养池 |
鳗鲡、白对虾、鱼、蟹、贝等 |
m2 |
100 |
不包含构筑物、设施、设备补偿 |
2 |
钢架温棚 地膜高位池 |
白对虾、鱼、蟹、贝等 |
m2 |
90 |
不包含构筑物、设施、设备补偿 |
3 |
敞开式一般 地膜、土池 |
淡水鳗鲡 |
亩 |
15000 |
包含基础设施、挖池费、设备等 补偿 |
4 |
敞开式一般 地膜、土池 |
海、淡水鱼、虾、贝、蟹等 |
亩 |
12000 |
包含基础设施、挖池费、设备等补偿 |
5 |
精养、一般养殖池 |
金鱼等观赏鱼 |
亩 |
15000 |
不包含构筑物、设施、设备补偿 |
6 |
水产苗种池 |
海、淡水鱼、虾、贝等 |
m2 |
300 |
不包含构筑物、设施、设备补偿 |
7 |
饵料培育池 |
红虫、藻等 |
亩 |
2000 |
不包含构筑物、设施、设备补偿 |
8 |
浅海、滩涂养殖 |
蛏、蛤、牡蛎、沙蚕等贝藻类 |
亩 |
6000 |
包含设施、设备补偿 |
9 |
网箱养殖 |
海水鱼、鲍鱼及淡水鱼等 |
m3 |
100 |
不包含网箱设施、设备补偿 |
备注 |
1.补偿面积以有资质单位测绘的养殖水面积为准; 2.本标准综合考虑养殖品自行处置损耗及当年养殖效益补偿; 3.没有养殖的水面不纳入青苗补偿范围,但给予建筑、设施补偿。 4.本标准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5.《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96号)文件同步作废。 |
附件4
长乐区征收土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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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类型 |
搬迁费 |
安置费 |
备注 |
水泥墓、石砌墓 |
3800元/座 |
2200元/穴 |
不含征地 补偿费用 |
土墓 |
2000元/座 |
||
无主墓 |
2000元/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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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标准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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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征收土地林木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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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幼龄林 |
杉、松、阔第一年每亩补偿750元,以此为基数,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增加115元,五年以后每年增加80元。 |
1.杉木幼龄林1-10年; 中龄林11-15年; 近熟林16-20年; 成熟林21年以上。 2.松木幼龄林1-10年; 中龄林11-20年; 近熟林21-25年; 成熟林26年以上。 3.阔叶树幼龄林1-20年; 中龄林21-40年; 近成熟林40年以上。 4.有林地为每亩林木80株以上。 |
2 |
中龄林 |
杉木、阔叶树每亩补偿900-1350元;松木每亩补偿500-900元;珍贵树种每亩补偿850-1350元。 |
|
3 |
近、成熟林 |
按采集工本费350元/立方米加上运输费用(往返就近公路、大河边)补偿。 |
|
4 |
速生 丰产林 (巨尾桉) |
第一年每亩补偿1150元; 第二年每亩补偿2000元; 第三年每亩补偿2500元; 第四年每亩补偿3200元; 第五年每亩补偿3600元; 第六年及以后每亩补偿3200元。 |
有林地为每亩80株以上。 |
5 |
未收益的经济林 (油茶) |
每亩补偿1300元。 |
|
6 |
有收益的经济林 (油茶) |
每亩补偿3500-8000元。 |
|
7 |
竹林 |
毛竹:11元/株, 每亩最高补偿3740元。 |
1丛为5株以上, 不足5株减10%。 |
绿竹、六月麻:170元/丛, 每亩最高补偿3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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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竹、黄甜竹:1.7元/株, 每亩最高补偿3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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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竹类: 每亩最高补偿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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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旁树 |
樟树、油杉、天竺桂:胸径5cm以下55元/株; 胸径5-20cm的60-1100元/株; 胸径20-30cm的1100-2200元/株; 胸径30-50cm的2200-5500元/株; 胸径50cm以上的每增加5cm按650元递增。 |
|
8 |
洋紫荆、红千层、风铃木等观花树种: 胸径5cm以下70元/株; 胸径5-20cm的100-2000元/株; 胸径20cm以上的每增加5cm按1000元递增。 |
||
桂花:胸径3cm以下70元/株; 胸径3-10cm的100-2000元/株; 胸径10-20cm的2000-5000元/株; 胸径20cm以上的每增加5cm按1000元递增。 以上树木属区政府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另行评估补偿。 |
|||
榕树类、秋枫及其他四旁树:胸径5cm以下35元/株; 胸径5-40cm的40-2200元/株; 胸径40-50cm的2200-3400元/株; 胸径50-60cm的3400-4500元/株; 胸径60cm以上的每增加5cm按340元递增。 |
|||
备注 |
1.零散的杉、松、阔林木及其它杂树按12-150元/株进行补偿,但每亩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上述同类林木的补偿标准。 2.本标准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
附件6
长乐区征收土地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迁移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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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主要品种 |
规格 |
补偿费 (元/亩) |
合理 株数 (株/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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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柏类 |
龙柏、园柏、璎珞柏、千头柏、洒金柏、南洋杉、塔柏、花柏等 |
高度70 -180cm |
9200- 16500 |
500株 以上 |
高度300cm 以上加10%, 高度70cm 以下减10% |
|||
高度181-300cm |
11600- 17300 |
400-500株,其中洒金柏2000株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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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草皮 |
马尼拉、狗牙根、三叶、百慕大、早熟禾等 |
2400- 4200 |
每亩600平方米 以上 |
根据季节调整,冬春较高、夏季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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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绿篱 |
九里香、日本丁香、米兰、冬青、黄金叶、红绒球等 |
高度60-80cm,冠幅20-30cm |
3400- 7500 |
6000株 以上 |
高度80cm 以上加10%, 高度60cm 以下减10% |
|||
4 |
自然形灌木类 |
含笑、海桐、紫薇、茶花、九里香、黄金榕、小榕树、小印度榕、红继木、扶桑、桂花、茶梅、三角梅、非洲茉莉、米兰、 栀子花、红叶李、 丝兰、南天竹、黄金香柳、女贞、构骨、龟甲冬青、鸭脚木、红叶石楠、毛杜鹃、金叶假连翘、小叶黄杨、黄蝉、木槿等 |
高度50-180 cm,冠幅50-100 cm |
4800- 10800 |
600株 以上 |
冠幅100cm以上加10%, 冠幅50cm以下减10% |
|||
金线莲、吊灯花、八角金盘、夹竹桃、海芋、巴西铁等 |
高度50-180 cm,冠幅40-80cm |
3400- 10300 |
1000株 以上 |
冠幅80cm以上加10%,冠幅40cm以下 减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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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主要品种 |
规格 |
补偿费 (元/亩) |
合理 株数 (株/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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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形灌木类 |
变叶木、菊花、彩朱蕉、美人蕉、龟背竹、彩虹竹芋、花叶良姜、鸢尾等 |
高度40-80cm,冠幅30-60cm |
3400- 9000 |
2000株 以上 |
高度80cm 以上加10%, 高度40cm 以下减10% |
|||
小桂花、小叶黄杨、九里香、矮紫薇、黄金榕、红继木、扶桑、米兰、栀子、非洲茉莉、黄蝉、红背桂、山丹、毛杜鹃、女贞、 红叶石楠、假连翘、 翠卢莉、满天星、鸳鸯茉莉、野牡丹、瓜子黄杨、山菅兰、玉龙草、银边草 等地栽地被植物 |
高度15-50cm,冠幅10-35cm |
2300- 8800 |
4000株 以上 |
冠幅35cm 以上加10%,冠幅10cm 以下减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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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球形、整形灌木类 |
含笑、海桐、茶花、九里香、黄金榕、榕树、红继木、扶桑、整形桂花、茶梅、三角梅、非洲茉莉球、米兰球、栀子花、黄金香柳、女贞球、印度榕球、构骨球、龟甲冬青球、鸭脚木、红叶石楠、毛杜鹃、金叶假连翘、小叶黄杨、黄蝉、银姬小蜡、鸡蛋花等球、柱、伞、塔、卵状造型灌木 |
高度60-80cm,冠幅60-80cm |
22元/株 |
500株 |
冠幅50-60cm按减20%,冠幅200cm以上按加30%,高于合理株数的,超出部分按自然形灌木类相应规格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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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80-100 cm,冠幅80-100 cm |
26元/株 |
450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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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100-120cm,冠幅100-120cm |
44元/株 |
400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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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120-140cm,冠幅120-140cm |
60元/株 |
350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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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主要品种 |
规格 |
补偿费 (元/亩) |
合理 株数 (株/亩) |
备注 |
|||
5 |
球形、整形灌木类 |
含笑、海桐、茶花、九里香、黄金榕、榕树、红继木、扶桑、整形桂花、茶梅、三角梅、非洲茉莉球、米兰球、栀子花、黄金香柳、女贞球、印度榕球、构骨球、龟甲冬青球、鸭脚木、红叶石楠、毛杜鹃、金叶假连翘、小叶黄杨、黄蝉、银姬小蜡、鸡蛋花等球、柱、伞、塔、卵状造型灌木 |
高度140-160cm,冠幅140-160cm |
79元/株 |
300株 |
冠幅50-60cm按减20%,冠幅200cm以上按加30%,高于合理株数的,超出部分按自然形灌木类相应规格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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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160cm以上,冠幅160cm以上 |
133 元/株 |
250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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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棕榈类 |
鱼尾葵、皇后葵、假槟榔、大王椰子、狐尾椰子、董棕、棕榈等 |
高度150-500cm,地径10-50cm |
6100- 18500 |
400株 以上 |
高度500cm 以上加10%, 高度150cm 以下减10% |
|||
加拿利海枣、国王椰子、华棕、壮干蒲葵、中东海枣、蒲葵、酒瓶榔等 |
高度100-500cm,地径15-50cm |
5200- 19000 |
300株 以上 |
高度500cm 以上加10%, 高度100cm 以下减10% |
|||||
美丽针葵、散尾葵、棕竹、夏威夷椰子等 |
高度50-300 cm,冠40-120 cm |
9200- 22600 |
800株(丛) 以上 |
高度300cm 以上加10%,高度50cm 以下减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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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乔木类 |
(Ⅰ类乔木)富贵榕、杨树、柳树、刺桐、鸡冠刺桐、木棉、 大腹木棉、美丽异木棉、盆架木、海南蒲桃、橡皮榕、小叶榕、大叶榕、高山榕、垂叶榕、黄槿、菩提榕、柳叶榕、麻楝、重阳木、杨桃、发财树、幌伞枫等 |
胸径5-12cm(含12cm) |
3600- 6800 |
200株 以上 |
胸径5cm以下减30% |
|||
胸径12-15cm |
6800- 12100 |
150株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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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主要品种 |
规格 |
补偿费 (元/亩) |
合理 株数 (株/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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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乔木类 |
(Ⅱ类乔木)洋蹄甲、洋紫荆、宫粉紫荆、白玉兰、乐昌含笑、玉兰、香樟、桂花、黄花槐、火焰木、波斯皂荚、黄山栾树、台湾栾树、罗汉松、天竺桂、竹柏、紫薇、大花紫薇、樱花、风铃木、杜英、芒果、樱花、小叶榄仁、榆树、朴树、红枫、鸡爪槭、花梨木、 红豆杉、水杉、花石榴、乌桕、香泡、杨梅、兰花楹、凤凰木、无患子、桃花心木、银杏等 |
胸径5-12cm(含12cm) |
4100- 10100 |
200株 以上 |
胸径5cm 以下减30% |
|||
胸径12-15cm |
10100- 16300 |
150株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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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竹类 |
佛肚竹、青皮竹等丛生竹 |
高度150-300cm,干径4-6cm |
4300- 9100 |
600丛 以上、3支/丛以上 |
高度300cm 以上加10%, 高度150cm 以下减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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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竹、紫竹、刚竹、高节竹、黄金间碧玉竹、雷竹、篓竹等单生竹 |
高度150-300cm,干径2-5cm |
4800- 9700 |
3000株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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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竹等其他细杆丛生竹 |
按灌木第二类套取 |
800丛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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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迁移原生大树 (榕树、重阳木、油杉、 樟树、乌桕、朴树等) |
苗圃地多年原生的、没有区政府挂牌的,直径60cm以上6400元/株,直径50-60cm的4400-6400元/株,直径40-50cm的3100-4400元/株,直径40cm以下的120-3100元/株;区政府挂牌的古树名木,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办理移植方案,另行评估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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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主要品种 |
规格 |
补偿费 (元/亩) |
合理 株数 (株/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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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乔木、 树桩、造型树 |
榕树、重阳木、木棉、大叶榕、高山榕、 盆架木、垂叶榕、 橡皮榕、刺桐、鸡冠刺桐、海南蒲桃等大乔木 |
胸径60cm以上4800元/株; 胸径50-60cm的3600-4800元/株; 胸径40-50cm的2400-3600元/株; 胸径30-40cm的1200-2400元/株; 胸径20-30cm的360-1200元/株; 胸径15-20cm的115-360元/株; 多分枝的无法测量胸径的按地面以上30cm围径作为胸径并按上述补偿标准下降一档次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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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桕、朴树、樟树、白玉兰、乐昌含笑、玉兰、桂花、台湾栾树、天竺桂、大花紫薇、杜英、芒果、 羊蹄甲、菩提榕、 广玉兰、榕树桩等大乔木、树桩 |
胸径60cm以上5400元/株; 胸径50-60cm的4300-5400元/株; 胸径40-50cm的3000-4300元/株; 胸径30-40cm的1800-3000元/株; 胸径20-30cm的430-1800元/株; 胸径15-20cm的150-430元/株; 多分枝的无法测量胸径的按地面以上30cm围径作为胸径并按上述补偿标准下降一档次予以补偿。 榕树桩能测量胸径的按相应胸径下降一档次;无法测量胸径的,按地面以上30cm围径作为胸径并按上述补偿标准下降两档次。树桩胸径低于15cm的,按乔木第Ⅱ类套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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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木桩、油杉(或桩)、榆树桩、紫薇桩、罗汉松(或桩)、香木桩、继木桩、 赤楠、九里香(或桩)、五针松、黑松、茶花桩、三角梅桩、红继木桩等造型树或树桩 |
头径60cm以上4800元/株; 头径50-60cm的3600-4800元/株; 头径40-50cm的2400-3600元/株; 头径30-40cm的970-2400元/株; 头径20-30cm的300-970元/株; 头径13-20cm的70-300元/株; 头径13cm以下的按乔木第Ⅱ类套取。 外形类似盆景造型的矮树桩,且地栽的,按相应头径下降一档次;盆栽树桩不属此补偿范围。 |
||||||||
11 |
铁树类(苏铁) |
脱干直径≥20cm套用棕榈类下限,脱干直径<20cm套用灌木类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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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上述补偿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三证),即区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明,若手续不全按60%-70%补偿,没有任何手续按40%-50%补偿; 2.手续齐全,正常种植经营具备一定规模的,适当考虑补偿部分经营损失,按苗类总补偿额的10%-15%补偿; 3.园林绿化苗木花卉中的盆栽类原则上不予补偿,具备一定规模的可适当补偿迁移费用(2600元/亩),有盆架设备的按5-10元/平方米补偿; 4.属其他类(含新出现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品种)的参照相应的植物生长性状按灌木类或乔木类补偿标准执行; 5.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清点和平均单价 (实际清点数×补偿费/合理株数)进行补偿; 6.多种苗木混种,原则上挑出占主导的一类苗木作主体品种,按此主体品种类别标准先行补偿,其他类别苗木的补偿费不得超过该主体品种补偿费的30%; 7.多种苗木套种,原则上挑出占主导的一类苗木作主体品种,按此主体品种类别标准先行补偿,其他类别苗木的补偿费不得超过该主体品种补偿费的50%; 8.室内种植观赏花木(含盆栽类)的不予补偿; 9.迁移场所由园林绿化苗木花卉所有权人自行负责; 10.本标准已考虑迁移成活风险。 11.本标准由区园林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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