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山边液化气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申请撤销的报告》收悉,现复函如下:
1、鉴于你司位于漳港街道山边村南路7号的南路供应站不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同意你司依法依规撤销该瓶装燃气供应站。
2、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十日公告,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确需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三十日公告并告知新供应站(点)地址。《福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需要撤销或者迁移液化气供应站的,应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30日公告,并做好用户的退户或转供手续。请你司按规定要求对供应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提前公告,做好用户退瓶、销户及转供气工作,并及时处置自有产权钢瓶。
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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