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福州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区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承担指导全区村镇建设责任。拟订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区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负责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六)承担全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七)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和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
(八)承担全区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行业管理的职责。拟订全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承担房地产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拟订全区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政策,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负责房产中介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落实房屋政策及房屋纠纷调解工作;监督指导全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白蚁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
(九)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建监察机构依法开展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城建监察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自行车与摩托车停放、洗车场(所)、占道经营摊点、临时市场定点设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和地材运输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路街整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环卫体制改革。
(十)指导监督全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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