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来源:长乐区 2024-08-12 10:37 浏览量: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决策部署。

  (二)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件,接待来访。

  (三)负责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区委、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信访督查制度,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向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五)负责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

  (六)总结推广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全区信访工作。

  (七)组织实施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加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负责网络信访工作,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八)承担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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