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乐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8〕33号)、《长乐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长委办〔2018〕111号),组建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福州市有关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范围内外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督促相关审批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三)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虚拟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统筹推进标准建设,牵头制定长乐标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行业各领域采用国际一流标准,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建立健全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基础和前沿研究,推进标准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法开展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
(五)统筹推进质量建设,牵头制定质量强区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质量全面提升;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质量强市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法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
(六)统筹推进长乐品牌建设。推动完善品牌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申报驰(著、知)名商标、名牌产品以及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等各类品牌荣誉;引导、推动地方政府(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鼓励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七)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新技术应用的新型准入和监管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应急管理和产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
(八)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参与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九)统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十)承担监督管理产(商)品质量的责任,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及相关网格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二)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三)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及检验检测机构。
(十五)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责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政府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