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来源:长乐区民政局 2024-09-05 11:07 浏览量: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乐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8〕33号)和《中共福州市长乐区委办公室、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乐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委办[2018]111号),制定本规定。设办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福州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全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事业发展政策和计划,督促指导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等各项工作。监督做好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五)指导和审核区内各级行政区域需报福州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指导全区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督促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的落实,按规定负责福利彩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七)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全区国内公民的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区弃婴、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区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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