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部署和指导、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研究和推进公安工作改革,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公安管理体制,负责全区公安队伍的管理、教育训练和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加强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三)为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对策。
(四)组织、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类重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查处。
(五)依法管理和检查指导全区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边境保卫和公民出入境、往来港澳地区和入境我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工作。
(六)指导、检查、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七)依法管理、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
(八)管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九)组织实施来航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负责监所管理,监督、检查区看守所、拘留所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技和通信组网工作;主管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和监察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公安装备设施,为全区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后勤保障。
(十三)领导和管理全区公安边防、警卫部队的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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